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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1年第38期(总第72期)

关于《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二届人大代表娄方义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刑事审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7 阅读:619

——2011年12月22日在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孝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主任会议,于2011年12月9日讨论了《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对市人大代表娄方义采取强制措施和进行刑事审判的请示》(昭中发〔2011〕117号)。该院认为娄方义在任彝良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在工程建设中,于2005年至2009年期间,先后两次收建筑老板刘天贵的人民币,合计1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应当依法判处。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主任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四十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可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娄方义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刑事审判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报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