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3日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经审议,确认许可对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娄方义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刑事审判,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