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通知公告
更多...
关闭
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3年第10期(总第82期)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7 阅读:373

2013年8月27日至28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卫所作的《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提升地方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昭通市各级党委、政府长期以来对此项工作都比较重视,工作开展较好。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保护条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挖掘整理、传承保护、名录申报、宣传推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针对工作力度有待加强,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力度不够,传承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流失较严重;部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场化程度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包装、宣传、推介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等存在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提升软实力,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建设。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会展、专题节目、民间技艺比赛、歌舞展演、讲座等多种载体,包装、宣传、推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优秀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培养青少年热爱家乡,热爱传统文化的思想感情。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进社区、进村寨,使之成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有机组成。及时曝光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宣传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绩。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增强保护力度。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尽快制定出台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长期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建立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合力,齐抓共管。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摸清底数,实施动态管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和档案管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习馆)、专题博物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

(三)加大投入,拓宽资金保障渠道。严格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申报非遗保护名录,争取国家和省的有关资金支持。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贡献突出的组织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市、县(区)级传承人,应参照国家、省有关标准,给予适当扶持。对一时难以市场化的非遗项目,应先用专项资金予以保护、保存。

(四)注意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用的商品属性,找准与当代生产生活的结合点,使其转化为文化、旅游产品,合理适度地进行开发利用,逐步扩大生产规模和销售渠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发展和保护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注意引导传承人走市场化、产业化的道路,增加他们的收入,激发他们保护和传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强保护队伍建设,提升保护工作整体水平。结合实际,培养一批专业人才队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地区合理解决保护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