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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7 阅读:568

——2013年3月6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邱 芳


代理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就《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人事任免权,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2001年11月1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决定》,对拟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命前的法律知识考试作出规定。自该规定出台一直到2008年,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进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但因种种原因,2009年至2012年该决定未再继续执行。2012年5月,中共云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秦光荣同志,在省、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上要求“坚持对拟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为贯彻落实秦光荣同志的要求,进一步促进被任命人员带头学习法律,增强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工作,有效行使好人事任免权,拟制定办法草案。

二、办法草案的制定过程

2012年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决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查阅了相关法律和资料,于2012年12月下旬,起草形成初稿后,送请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陈绍余和副主任皮永宏审阅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吸纳修改意见基础上认真讨论,形成第二稿(征求意见稿)。2013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印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征求意见进行梳理归纳形成第三稿,于2月18日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形成《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草案)》,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17条,主要内容为: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第一条)。

(二)明确了考试的对象(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了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经过法律知识考试。但已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在届中平职调整以及换届时需要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三)确定了考试的内容(第五条)。鉴于考试人员必须掌握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和工作岗位不同、职责不同,所涉及的法律不同,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部分和相关法律部分。

(四)明确了考试的负责机构及相关工作要求(第六条至七条)。首先明确了负责任命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工作的机构是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时,对考务工作人员作了纪律要求。其次是明确了提请任命机关报送拟被任命人员名单的时间和法律知识考试时间、地点的确定及通知要求。办法草案第七条规定提请任命机关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将提请任命人员名单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将提请任命人员名单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法律知识考试的时间、地点,于考试前7日通知提请任命机关。

(五)对考试方式、评卷标准和考场纪律、评卷原则作了规定(第八条至十条)。办法草案规定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取集中开卷考试。采取百分制方式计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规定参加考试人员必须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有互相讨论、传阅、抄袭答卷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评卷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

(六)规定了考试结果的反馈及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查询(第十一条至十二条)。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3日将考试结果向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人员反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申请查询。

(七)对考试人员参与考试的几种情形作出规定(第十三条至十五条)。一是提请任命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列入审议范围,由市人大常委会通知提请任命机关撤回提名。二是因病、因公务活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当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提请任命人员,须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经批准可不列入该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范围,待参加考试并合格后再将其列入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范围。三是未经批准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严重违反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纪律的提请任命人员,不列入该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范围,提请任命机关应撤回提名,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提请任命。

(八)规定了办法的决定权和施行时间(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