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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4年第13期(总第85期)

关于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等三个名单(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7 阅读:630

——2014年2月18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春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等三个名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惯例并根据本次会议的实际,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主任会议研究并经市委同意,建议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共73人,由代表中10个方面的人员组成: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0人。

(二)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13人。

(三)代表团团长10人(昭阳区代表团团长、解放军代表团团长是市委常委)。

(四)市政协主席1人。

(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专职副书记1人。

(六)企业代表2人。

马永升  云南昊龙集团董事长

熊清泉  云南众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七)基层干部代表1人。

潘孝琼  威信县长安镇长安村党总支副书记

(八)工人代表1人。

刘华仙  昭阳区环卫所工人

(九)农民代表2人。

钟德军  绥江县南岸镇团结村党总支书记

朱  琼  水富县太平乡太平村农民

(十)政法、武警代表2人。

黄国祥  武警昭通支队支队长

马  文  盐津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

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陈绍余同志担任大会秘书长。

二、列席人员及旁听公民名单(草案)

列席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人员共202人,由五部分组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规定,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法定列席人员35人,因有15人为市三届人大代表,实际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20人。

(二)我市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3人,其中2人为市三届人大代表,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铁飞燕列席本次会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规定,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邀请在昭的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2人列席本次会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规定,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邀请以下11个方面的有关单位负责人153人列席本次会议:

1. 市委,市纪委,市委有关部、委、办、局负责人21人;

2. 市人大常委会委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16人;

3.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中央、省属驻昭单位负责人77人;

4.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4人;

5.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3人;

6. 昭通学院领导1人;

7. 市人民团体负责人6人;

8.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3人;

9. 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

10. 县(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8人;

11. 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筹备组相关负责人3人。

(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邀请6名公民旁听本次会议的各次全体会议。

按照惯例,昭通市第三届政协全体委员列席本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三、邀请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名单(草案)                                                      

市三届四次会议邀请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共22人,由两部分人员组成。

(一)现职厅级领导干部18人

1. 市三届人大代表11人。

市人民政府5人,市政协1人,市中级人民法院1人,市人民检察院1人,昭通军分区2人,昭通学院1人。

2. 不是市三届人大代表的厅级领导干部7人。

市政协6人,昭通学院1人。

(二)担任过正厅级实职在昭退休的老领导4人

上述三个名单(草案)已印发大家,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