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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2年第4期(总第76期)

关于《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6 阅读:614

——2012年8月22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吴 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跟踪监督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监督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跟踪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式的创新,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情况的监督,以提高监督实效。2009年4月24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闭幕会上,就进一步做好人大监督工作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要搞好跟踪监督。跟踪监督是这些年我们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一个好办法。这是因为,人大确定的重点监督事项,都是一些事关全局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抓住这些重点难点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整改,力争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为保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必要制定跟踪监督办法,为市人大常委会有效开展跟踪监督、提高监督实效提供制度保障。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办法草案在草拟、送审、征求意见、主任会议讨论等环节均与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询问和质询办法草案同步进行,故在此不再赘述。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内容、原则、程序、处理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制定办法草案目的、依据(第一条)。

第二,是跟踪监督事项的内容。办法草案从八个方面列举了跟踪监督事项的内容,基本涵盖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各个方面(第二条)。

第三,是跟踪监督应当遵循的四条原则(第三条)。

第四,是跟踪监督程序。包括跟踪监督事项、方案的提出,跟踪监督事项的决定、交办,跟踪监督的组织实施,跟踪监督的督办主体、方式,督促检查报告、跟踪监督事项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提交和处理等内容(第四条至第九条)。

第五,是特定情形下对跟踪监督事项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处理方式,包括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对其进行表决的议案,以及对其表决时未获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处理等内容(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六,是有关公开、实施时间等方面的一些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