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2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汪义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询问和质询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权力,是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形式。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以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都有明确规定。监督法将“询问和质询”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七种监督方式之一,设专章对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询问和质询作了明确规定。
询问主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不清楚或者不明白的事项,提出疑问,有关机关予以解释说明。专题询问是询问的延伸和拓展,问题更集中,程序更严格,效果更明显。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结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进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专题询问,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权威的范例。今年6月,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联组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就昭通中心城市规划建设,首次进行了专题询问。
质询主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不满意而提出质问,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答复。较之询问,质询在形成要件、处理程序上要严格得多。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为保障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和质询权,有必要制定询问和质询办法,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这两项工作提供操作依据。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研究室从今年6月起即着手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初稿形成后,报请分工联系的市人大常委会陈绍余副主任修改、审定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7月下旬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讨论稿。8月2日,经第七次主任会议讨论后,再次作了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四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包括制定依据,提出询问、质询的主体及询问、质询的对象,主要原则。
第二章询问,共十二条。关于询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都比较原则。办法草案对原则性的条文进行了细化,特别是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从专题询问的方式、专题询问的提出、专题询问的组织、专题询问事项的跟踪监督等方面,对专题询问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第三章质询,共十条。对于质询,去年修订的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有了相应规定,办法草案主要是在质询案的处理程序上作了一些补充和完善,如第十七条,对质询的范围作了六个方面的界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质询的内容、对象作出补充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质询案的受理、质询案答复会的主持,以及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对质询事项的跟踪监督、质询案的撤回、质询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处理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以使质询案的处理更具有操作性。
第四章附则,共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不属于询问、质询范围的五种情形,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主要是有关保密、公开、实施时间等方面的一些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