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吴 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本次会议提请审议的《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制度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提请废止部分制度的背景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的颁布施行,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重大举措,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重要保障。2010年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是我省制定的一部与监督法相适应,指导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监督行为的配套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工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初步建立起了适应我市人大工作的制度体系。多年来,这些制度在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监督法、云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颁布施行,这些制度有的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与监督法、云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应当加以修订和完善。为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确保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与监督法、云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相一致,2011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与监督工作相关的制度进行集中清理,并把责任细化到相关委(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2001年以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17个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除之前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予以修订、废止和保留的8个制度,以及提请本次会议审议修改的2个制度外,经2012年11月28日第十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废止7个制度。
二、提请废止制度的名称及理由
(一)2001年11月1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决定》,2002年6月27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05年6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案件监督工作的意见》,2005年8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部门承诺公示的暂行办法》、《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暂行办法》。提请审议废止的理由是,监督法把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规范为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七种监督方式,上述五个制度规定的监督方式均不属于监督法规范的七种监督方式。
(二)2005年6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报告的暂行办法》。提请审议废止的理由是,该办法所规范的内容已被2012年4月24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办法》、《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的规定所覆盖。
(三)2005年6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重要信访事项暂行办法》。提请废止的理由,一是该办法的部分条款明显滞后,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该办法的制定依据之一《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已废止。三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昭通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制度》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工作包括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没有保留的必要。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