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2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7个制度:
一、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决定(2001年11月1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二、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02年6月27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三、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报告的暂行办法(2005年6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重要信访事项暂行办法(2005年6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五、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案件监督工作的意见(2005年6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六、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部门承诺公示的暂行办法(2005年8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七、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暂行办法(2005年8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