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春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代表持证视察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特殊权力,是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对于发挥代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3年12月30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就代表持证视察的主要内容、形式、要求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试行办法施行以来,在保障代表依法开展持证视察活动,正确行使代表职权,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代表执行职务意识的不断增强,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表持证视察工作,因此有必要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2011年4月14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五次主任会议要求选联工委负责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选联工委结合近年来代表持证视察工作开展情况,并广泛征求和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研讨、修改,最后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对试行办法的修订,尽管在标题、体例、表述的先后次序等方面都有不同,但大多属于技术环节层面的微调,而不是主要内容方面的修改,因此仍作为“修订”而不是新制定。主要对以下六个方面作了修订:
(一)标题。将标题由原来的《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试行办法》修订为《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
(二)体例。试行办法的体例是采取在前言后直接列序号的方式表述,这次修订,为同市人大常委会的其他制度在体例上保持一致,改为分条陈述。
(三)法律依据。在“第一条”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上增加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四)内容表述的调整。对试行办法的有关内容在前后次序安排和组合上作了适当调整,在文字上也作了一些技术性修订。
(五)删除了部分条款。删除了试行办法中“本办法由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和一些在实践中不便执行和没有必要作出规定的内容。
(六)增加了持证视察的证件。试行办法只规定代表持代表证进行视察。结合近年来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实践,修订草案规定代表可以持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制发的代表证或视察证进行视察。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