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昭通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听取并讨论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报请许可对昭通市人大代表陈德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报告》(昭市检请〔2012〕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许可检察机关对陈德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报请市人大常委会确认。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
附: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报请许可对昭通市人大代表陈德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报告》(略)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