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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2年第3期(总第75期)

关于《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6 阅读:517

——2012年6月26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春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就《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7年1月8日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于通过之日起施行。该处理办法施行以来,在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处理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处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过程

2011年4月14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五次主任会议要求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对议案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之后,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议案处理办法修订工作,并广泛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的修订意见、建议,最后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将处理办法由六章二十五条修订为六章二十七条。重要修订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对代表议案审查机构和代表议案审查程序作了调整。

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大会秘书处设立议案工作机构,负责对代表议案进行收集、登记、分类和初审,再由大会秘书处召开会议,听取议案工作机构的初审汇报并进行研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修订办法第十三、十四条则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任期同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议案审查委员会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期间,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大会期间的议案审查工作。大会秘书处下设的议案工作机构对代表议案进行收集、登记、分类和初审后,向议案审查委员会汇报,议案审查委员会听取汇报并研究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二)对会议终止代表议案处理的条件作了更准确的界定。

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要求撤回的,应当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收到《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后,对该项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则规定,“代表提出议案后要求撤回致使联名代表不足十名的,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三)对不列入本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的处理作了更细致的规定。

对不列入本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的处理,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只规定,“符合规定,但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和研究。”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则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列为议案,但不列入本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待本次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研究,提出审议结果或者研究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二是“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此外,修订草案对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分合、顺序以及文字表述等,也作了技术性修订。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