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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1年第34、35期(总第68、69期)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6 阅读:556

——2011年6月29日在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主任  舒龙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计划安排,为进一步推动《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贯彻施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以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连卫民为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宗外侨工委主任舒龙军为副组长,9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组,于5月20日-6月2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等形式,对我市昭阳区、鲁甸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执法检查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民族乡基本情况及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成效

  (一)基本情况。

我市是典型的散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分布呈大分散、小聚居态势,属全省民族工作重点州市之一。全市有24种少数民族58.2万人,约占全市总人口的10.1%。回族、彝族、苗族三种主体少数民族人口均在18万人以上,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的97%。其中回族人口占全省回族人口的四分之一。全市有19个民族乡(其中撤乡建镇并继续享受民族乡待遇1个)、126个民族村、2150个民族自然村。这些民族乡分布于全市7个县区,其中,昭阳区4个,鲁甸县2个,镇雄县4个(其中以古彝族苗族乡已撤乡建镇),彝良县5个,威信县1个,大关县1个,永善县2个。19个民族乡共辖村委会130个,其中民族村59个;辖自然村1763个,其中民族自然村528个。民族乡总人口608738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243627人,占民族乡总人口的40.02%,占全市少数民族总人口的43.47%。2010年全市民族乡农民人均收入1989元,是全市2768元的72%,民族村农民人均纯收入1620元,是全市2768元的58.5%。

(二)主要成效。

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修订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市、县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民族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政策措施,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特别在民族乡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全市民族乡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1、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学习宣传工作,把宣传学习《条例》与贯彻全国、省、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以及举办培训班等途径,对《条例》进行大力宣传,做到广播里有声音、电视上有图像、报刊杂志上有文字。为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有的县区、单位还把《条例》印制成册,发放到各级各部门和民族乡领导、干部手中,做到人手一册。通过广泛开展各种学习宣传活动,《条例》更加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氛围,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制定配套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使《条例》更具操作性。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针对制约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制定了一些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民族乡的扶持力度。通过多年的努力,民族乡的面貌有了较大的改观。特别是2009年以来,为有效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昭政发(2009)55号文,即《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昭通市扶持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011-2013年)》等政策措施,使《条例》更具操作性。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充分反映出我市在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方面又有了新的目标和新的要求。同时,这些配套措施的出台,对《条例》的贯彻落实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3、多方支持,民族乡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市、县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贯彻中央、省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大对民族乡的扶持力度。从具体的扶持数字到发展增幅的前后对比,以及各项规划的展示,检查组不仅从市、县区政府的汇报材料中得出,而且在赴民族乡、村实地查看过程中已亲眼目睹,无论从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面貌、生活环境,还是从民族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不难看出民族乡加快发展带来的巨大变化。

4、实施“整村推进”项目,领导挂钩指导,民族乡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乡的社会进步。无论是教育方面,还是科技、卫生方面,资金投入逐年增大,特别是学校、卫生院等,条件不断得到改善,少数民族上学难、看病难和缺医少药等问题逐步缓解。通过“整村推进”项目的实施带动,尤其是市级领导挂钩指导,一些民族乡工作得以高位推动、强势推进,社会事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

5、整合资金,扶贫攻坚成效明显。多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把扶贫工作的重点放在民族贫困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对民族乡的扶持力度,采取整合资金、捆绑项目的办法,扶贫攻坚成效明显。民族乡贫困人口逐年减少,农民收入逐年增长,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6、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特别是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在招收录用公务员时,按比例划出一定的名额,留出一些特定岗位,专门招收少数民族人员,使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7、民族团结日益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一步发展。我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着力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坚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其列入党校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二是按照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把民族团结稳定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考核,把民族团结工作责任落实到乡、村,建立市、县、乡一年一定,实行奖惩;三是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民族团结示范点”等创建活动,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由此,我市各民族团结和谐,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一步发展。

总之,检查组认为,《条例》自1992年制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修订颁布以来,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积极支持下,市、县区政府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推进条例的学习贯彻,切实加大对民族乡的扶持力度,积极改善基础条件,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了民族乡群众生活质量,进一步加强了民族乡政权建设和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成效明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特别是《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和人大的积极支持下,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民族乡给予了大力扶持,有力地促进民族乡的政权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自觉性不高。一些地方、部门和少数干部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从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市、建设“和谐昭通”的战略高度去认识《条例》、解读《条例》和执行《条例》,有的甚至认为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是少数民族自身的事,是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乡自己的事。一些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有重政策、轻法律(法规)的倾向,依法行政的意识差,缺乏维护民族乡和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对《条例》的宣传学习还不够广泛、不够深入。 一些干部尤其一些基层干部至今还不知道《条例》的存在,还不了解《条例》条款的内容,对《条例》的精神实质缺乏全面、深刻、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在所检查的县区、乡镇中,检查组未见任何地方(无论室内、室外)张贴有《条例》。 

(三)《条例》的有些规定尚未落实。《条例》第八条规定: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副主席。从检查情况看,截止目前仍有个别县未依法配备民族乡人大主席团副主席。

(四)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发展不平衡。绝大多数民族乡经济以农业为主,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种养业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产业结构调整难,加上自然条件恶劣、农业生产条件差,水利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农民增收难、财政增收难的情况仍未能得到根本改变。大多数民族乡的农民人均收入、平均受教育程度和社会发育程度等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2010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2768元,可民族乡农民人均纯收入仅1989元。按新标准测算,民族乡的贫困人口多,扶贫攻坚难度大,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任务依然艰巨。

(五)民族乡基础设施薄弱,上级财政投入与民族乡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有差距。各级财政虽然增加了对民族乡的资金投入力度,但与民族乡加快发展的需求相比仍显不足。民族乡大多数村寨处于山区和高二半山区,受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历史欠账大,发展缓慢。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经费投入不足,教育基础设施差,农村中小学教师紧缺,质量不高。医疗卫生条件有待改善,医务人员严重不足,农民看病难问题仍然存在。

(六)少数民族干部结构不合理,干部队伍有断层现象,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青黄不接,尤其苗族干部严重不足,专业技术人才特别医护人员匮乏。在民族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愿去和留不住”的问题依然突出。

(七)部分民族乡自主发展能力弱,缺乏自我发展机制。部分民族乡一些干部依赖性强,有“等、靠、要”倾向,缺乏自力更生的思想和开拓创新精神。对“用三年时间把民族乡镇建设好”持观望甚或是怀疑态度,因而信心不足,工作主动性不够。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房屋建设,轻产业发展”的倾向。

(八)少数县区“民族团结示范点”亮点不多,示范效应不明显。主要是缺乏科学规划和总结推广。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建议和意见

为了保障和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检查组对《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特提出以下建议和意见:

(一)要继续广泛深入宣传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各级干部群众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民族乡是我们党运用政治的形式、结合我国民族居住和分布的实际情况,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实践过程中创立的、解决我国散杂居民族问题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形式和重要制度。《条例》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是用法规的形式来体现关心、支持民族乡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广泛宣传《条例》,对于促进我市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加快我市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步伐,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民族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结合实际,采取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各级干部群众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二)要继续加大对民族乡、村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民族问题最根本的就是发展问题。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民族乡财力不足、发展滞后的实际状况,把扶持、帮助民族乡加快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视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央、省、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大对民族乡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依法将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特别在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等项目安排中,应继续本着“优先安排、体现照顾”的原则,对民族乡给予重点倾斜照顾,着力帮助他们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着力帮助他们改善生产生活和办学、卫生、医疗和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条件。

(三)进一步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力量,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民族平等的关键。要按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一件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要制定周密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地抓下去”的精神,分类指导,因族而异,制定特殊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不拘一格选拔使用少数民族人才,千方百计鼓励、支持、吸引和留住各类技术人才,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干部结构不合理、后备干部青黄不接的问题。对民族乡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缺乏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特事特办,及早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采取“降低门槛,放宽条件,灵活掌握,保证兑现”的办法,吸引人才到民族乡工作,切实解决各类技术人才紧缺的问题。特别要尽快依法配齐人大主席团副主席。

(四)要教育和引导民族乡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增强开放意识和竞争意识,克服“等、靠、要”等消极思想,切实增强自力更生、自我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五)创新加快民族乡发展的工作方式,尽快建立健全民族乡“整村推进”项目管理机制。一要高度重视“整村推进”工作,选项、立项要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要严格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工程按质按量、功能效益充分发挥。二要分期或分阶段召开总结会,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纠偏查错,预防“工程腐败”。

(六)继续挖掘、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巩固和扩展民族地区的思想文化阵地。

(七)继续抓好“民族团结示范点”创建活动。认真选点,规划优先,加强指导,根据各示范点的实际,在“特色”二字上下功夫,使其“建得起来、巩固得住、有示范效应”。努力打造一批“亮点”工程,不断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

总之,检查组认为,民族乡既是民族工作的“窗口”,又是民族利益的广泛代表。民族乡工作是全市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民族乡的发展,就没有我市的发展;没有我市民族乡的小康,就没有全市人民的小康。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市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我们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八次党代会精神,高度重视民族乡工作,将《条例》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