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依据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报请许可对昭通市人大代表陈德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报告》(昭市检请〔201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许可检察机关对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德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