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6日在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孝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代表总名额
选举法第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根据2010年7月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我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437名。
二、关于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依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经请示省人大常委会同意,这次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以户籍人口数为基础进行分配。
三、关于代表名额分配办法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应选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名额,一般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三部分构成。
(一)按人口数分配为主的原则。
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按照这一规定及指导意见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要以人口数分配为主,按人口数分配的名额原则上不低于代表名额总数的三分之二。我市按人口数分配的比例为67.7%,符合选举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指导意见精神。
(二)地区基本名额数。
指导意见规定,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名额,对所辖各行政区区域原则上应设立相同地区基本名额数,使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所辖各行政区域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地区基本名额数,地区基本名额数总额一般可占代表名额总数的10%至15%。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具体测算,我市各县区的基本名额总数为55名,占代表名额总数的12.58%。
(三)其他应选名额数。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其他应选名额数主要用于保证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或者少数民族较多而人口较少的地方依法应选的名额,以及为照顾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地方的适当调剂名额等。其他应选名额数原则上不超过代表名额总数的20%。参照以往做法,在其他应选名额数中留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分到各选举单位选举的少部分名额。为了更好地体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应严格控制这部分代表名额数,不超过上届,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减少。我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应选名额数为66名,占代表总数的15.1%,未超过上届(上届 66名)。
四、关于进一步增强代表的广泛性
指导意见要求,这次代表名额分配要体现 “两上升、一降低、一保证”,即: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对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保证。这次分配妇女代表从上届的26%上升为30%;基层代表的比例从上届的46%上升为56%;党政干部的比例从上届的34%下降为28%;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的比例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了保证。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作了安排,为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连任代表。
五、关于代表名额分配具体方案
(一)市委提名推荐到各选举单位进行选举的代表人选66名,占代表总数的15.1%。提名推荐人选重点考虑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协主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
(二)各县区代表分配名额351名,占名额总数的80.3%。
(三)驻昭解放军代表13名,占名额总数的3%。
(四)预留机动名额7名,占名额总数的1.6%。
六、关于代表方面及代表结构
(一)代表方面。
1、非中共党员106名,占分配到县区的代表总数30%;
2、妇女代表106名,占分配到县区的代表总数的30%;
3、少数民族代表53名,占分配到县区的代表总数的15%。
(二)代表结构。
1、干部代表99名,占分配到县区的代表总数的28%;
2、工人代表99名,占分配到县区的代表总数的28%;
3、农民代表99名,占分配到县区的代表总数的28%;
4、专业科技人员代表57名,占分配到县区的代表总数的16%;
5、民主党派及非党人士代表114名,占分配到县区的代表总数的32.5%;
6、归侨及港、澳、台同胞眷属代表4名,占分配到县区的代表总数的1.14%;
7、解放军代表13名,占代表总数的3%。
七、关于代表选举
根据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规定,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分配到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水富县及昭通军分区按照选举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选举。
空军成都房地产管理处昭通办事处参加昭通军分区选举,驻昭武警部队和消防部队参加地方选举。
市委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占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的名额。如选不出,名额要收回。
八、关于代表资格审查
为使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代表的选举有较好的结构,各选举单位在选举前应注重对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考察,确保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结构的实现,并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候选人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经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后再进行选举。代表选举产生后由各选举单位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九、关于代表选举时间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昭通等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延期换届的决定》,我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延期至2012年1月。因此,各选举单位应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以上说明请连同决定草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