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6日在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张绍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过程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自2001年8月24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以来,对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议事规则公布实施后,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改,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10年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在当前的工作实践中,议事规则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因此,为进一步保障和促进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主任会议决定对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必要的修订。
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办公室于今年5月即着手对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初稿完成后,于8月2日邀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领导对议事规则的修订进行了讨论,广泛听取和采纳了大家的修改意见,之后形成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9日,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依据征求到的意见,对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讨论稿。8月30日,主任会议对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讨论稿进行了讨论,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又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现在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条目变更的内容。
1、依照相关法律的体例,增加第一章总则和第八章附则的标题。
2、鉴于议事规则原第二、四章均属于对议案的审议内容,而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专设有《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一章。因此,将议事规则原第二章的标题改为《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取消原第二、四章,并将上述两章的内容作适当修改后调整入第三章之中。将人事任免改写为新的第十五、十六条。
3、按照议案提出的主体、要求、说明、审议、撤回、暂不表决的顺序,对原第二章条款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参照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增加了第十九条。同时,根据监督法关于撤职案的审议规定,增加了第十七、十八条。
4、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新增《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一章,增加了第三十一至三十六条。
5、考虑到监督法对执法检查的规定比较详细,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均有较详细的规定,参照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没有对执法检查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增设专章,只增设了第九、十条。
6、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释义,质询案不属于议案,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也将质询单列一章,且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对质询案的提出和审议均有较详细的规定。因此,将原第五章标题改为《询问和质询》,并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对原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作了必要修改,改写为新的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删去了原第二十五条。
7、根据监督法关于审议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对原第三章标题作了修改,增加了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八、三十条,修改了该章的有关条款。
8、根据工作实践,增加了第二十三条。
由于上述变更,对原议事规则的各章和各条序号依序作了变更。
(二)修订的其他主要内容。
1、由于原议事规则对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比较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便于操作,在第四条第二款增加了“应当于会议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的表述。
2、在工作实践中,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日期和日程均由主任会议决定,但在原议事规则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因此,在第五条增加第一款“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3、虽然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没有赋予地方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议案权,但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要求常委会依照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任免有关人员。而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委会任免有关人员。因此,在第十一条增加了第四款,明确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出人事任免案权。
4、在工作实践中,受主任会议委托代拟议案草案的包括各委员会、办公室,因此对原第十一条(新的第十二条)作了修改。
5、参照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原第六章(新的第七章)作了部分修改。同时,原第二十六条(新的第四十条)、原第三十条(新的第四十三条)增加了第二款。
此外,修订草案还根据监督法、云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参照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和调整,由原来的六章三十一条增加到八章四十四条。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