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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1年第36期(总第70期)

关于对《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5 阅读:652

——2011年8月24日在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曾树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我就《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备案审查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于2010年7月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极为重视,在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计划中,明确8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将审议《备案审查办法(草案)》,并在第74次、75次主任会议上专门就该办法起草工作作了安排,决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领受任务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有关资料,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于今年4月起草出第一稿。陈绍余副主任带领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讨论后,修改出第二稿,印发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驻机关专职委员及驻市直单位兼职委员征求意见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梳理后,于今年5月修改出第三稿,送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再次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修改,形成第四稿,于8月2日提交第77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形成了《备案审查办法(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备案审查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备案审查办法(草案)》共26条,主要内容:一是制定《备案审查办法(草案)》的法律依据;二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三是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的时限和材料要求等进行规定;四是明确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以及审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五是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主要情形;六是规定了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的提出程序、审查程序、时限要求及处理方式;七是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公开方式;八是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作出规定;九是明确县(区)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制定本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综上所述,《备案审查办法(草案)》起草工作井然有序、认真严谨,征求意见范围较为广泛,条款规定简洁明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说明,请连同《备案审查办法(草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