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在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发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的安排,受陈昌院长委托,我代表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常委会报告全市两级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现有人员编制1015人,在职953人,其中审判员568人,书记员208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有309人,其中审判员196人,占审判员数的34.51%,其中党员143人,平均年龄39.7岁;学历层次为大专学历14人,本科学历182人。有书记员113人,占书记员数的54.32%,有党员50人,平均年龄30.6岁;学历层次为大专学历26人,本科学历87人。从事执行工作的96人,平均年龄39.6岁;其中本科以上学历56人,专科23人,专科以下学历17人;其中党员63人;男同志88人,女同志8人。另有书记员21人。
2008年4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13501件(含旧存)民事案件,分别为一审案件11938件,二审案件1434件,再审案件129件。审结11618件,分别为一审案件10254件,二审案件1309件,再审案件55件,结案率86.05%,一审案件结案标的总金额31177万元。在上列案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650件,除去1434件二审案件外,还有100件一审和116件再审案件,结案1430件,结案率为86.67%,一审案件结案标的额8814.5万元。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4988件,分别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500件,民事案件4192件,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71件,行政案件20件,仲裁案件197件,公证债权文书1件,其他类型的案件7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金额19046.5409万元,执结4093件,结案率82.06%,执结标的总金额16933.62万元,占申请标的总额的88.91%。在执行案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43件,申请执行标的6658.84万元,结案71件,执结率为49.65%。
二、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认真开展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民事审判法官服务社会大局、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当事人的意识和自觉性,统一执法思想,明确目标和任务。通过以会代训及组织民事审判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及省法官学院参加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及法条的理解和把握。着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通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向当事人送达《廉政告知书》、实行廉政风险保证金制度、建立个人廉政档案及推行廉政监察员制度等形式不断强化廉政建设。积极争取市委的关心,落实了相关人员的职级待遇;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不断激发法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通过上挂下派及轮岗等形式加强民事审判法官的交流,不断提高综合能力和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和培训,落实陪审经费,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2008年4月以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共邀请218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民事案件1102件1077人(次)。
二是加强诉讼指导。通过加强立案把关和诉讼指导,加大巡回审判、就地审理力度,组织开展《民事诉讼法》宣传活动等形式,切实加强《民事诉讼法》的落实。通过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公开、及时立案,让老弱病残者优先立案;公开收费项目,完善相关设施,方便当事人立案;依法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将常用的法律法规印制成册,放置于立案大厅内,方便群众查阅;对外公布立案电话,尽可能方便群众了解法律知识和进行诉讼,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通过法律渠道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作用,利用好其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有利条件,完善措施,强化监督,加大巡回审判、就地开庭的力度,把法律送到田间地头、送到企业和学校,扩大审判的法制宣传功能,让更多的群众能了解法律,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县区法院仅2009年1至9月就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办结民事案件1574件,占已结案件的36.13%。
三是规范立案及再审。针对昭通涉诉信访人数居高不下的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在立案大厅设立立案及信访接待窗口,畅通当事人的申诉渠道,让更多的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行使自己的申诉权利。两级法院克服工作经费不足的困难,认真落实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收费办法》,降低了诉讼收费标准,并加大了诉讼费减、缓、免的力度,降低了诉讼费用的门槛,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让更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进入诉讼渠道,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2008年4月以来,两级法院共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645件85.94万元,分别为减交286件7.99万元,免交33件2.92万元,缓交326件75.03万元。认真落实《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事由、审级制度、再审时间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再审案件,进一步规范立案申诉和再审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引导当事人两年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如当事人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则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县区法院或市中院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申请转交有再审权限的法院办理。2008年对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了专题研究,抽调各县区人民法院的力量汇同市中院相关部门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4月1日以前产生的15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了复查,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奠定了基础。加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让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合法保障,依法纠正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8年4月1日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收再审案件129件(含旧存4件),分别为本院决定再审44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10件,检察机关抗诉75件。结案55件,结案率为42.64%。结案方式为判决维持原判决裁定的13件,改判的13件;裁定发回重审13件,终结1件,调解6件,其他方式处理9件。
四是注重审判效果。加强审判工作,在立案的过程中引导当事人用好自己的诉权,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等权利;通过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口头解释和询问等方式,使当事人了解并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诉讼权利,避免因起诉不当、诉讼请求不当或者滥用诉权而导致的不当诉讼和诉累;通过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群众旁听庭审,扩大法制宣传效果;针对群众法制意识及法律水平不够高的实际,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同时,加强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工作,尽可能还原案件客观事实,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公开、公平、准确、适时地行使释明权,合理地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并保障弱势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作出判决时告知其上诉、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的权利;判决送达后认真解答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让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的法律和事实依据。2008年4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1938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00件。全市法院审结10254件,结案率为85.89%。结案方式为判决3500件,裁定驳回起诉162件、当事人撤诉2116件、终结15件,调解结案4359件,移送19件,其他方式结案83件。当庭宣判3010件,占已结案件的29.35%。适用简易程序6476件,适用普通程序3706件,适用特别程序72件。受理二审案件1434件,结案1309件,结案率91.28%。结案情况为判决维持941件,改判206件,裁定发回重审20件,撤诉26件,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62件、撤销原裁定10件,调解40件,其他方式结案4件(未交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在已审结的案件中,69件案件因法定扣除审限事由延长期限,17件经批准依法延长审限,所有案件均在审限内审结,无一件超审限。
五是加强调解工作。针对中、基层人民法院接触的案件类型比较繁杂、纠纷形成的原因多、成因也相对比较简单,但却最能反映当事人心理、最能反映社会热点的实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完善《诉讼调解工作的考核考评办法》,实行重大民商事案件报告制度,有效规范诉讼调解工作。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将调解充分运用于开庭前、庭审中和开庭后三个环节,贯穿于整个诉讼的全过程,努力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消化案件,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借助大立案的优势,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强化诉前调解工作,对一些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当事人双方自愿庭前调解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地的、便于执行的民事案件,或者情况紧急,采用简易程序中的简便方式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对确定定期履行义务的案件进行跟踪,在履行期限届满前通过打电话或邮寄履行义务通知书、走访当事人等方式来提醒和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主动为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转交执行给付标的。细化民事审判庭及人民法庭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调解考核目标责任,完善以人民法庭为中心,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以乡(镇)司法所为重点的“三位一体”调解服务网络,努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多层面、网络化。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技能培训,开展“十佳”调解能手评选等活动,组织调解专项调研,要求每个法官在理清法律关系的同时要善于把握当事人的心态,能够根据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不同阶段,灵活、创造性地运用各种调解方式。鲁甸县法院积极探索诉前调解工作,成立专门的诉讼调处中心,对于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采取不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在立案前先进行调解,对于达不成调解协议再转由立案庭立案后进行诉讼程序,调解率达到了96%以上,不仅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有效节约了法院的审判资源。由于工作成效较为明显,诉讼调处中心得到了县委、政府的认可,批准成为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昭阳等大多数县法院都在立案庭设立了调解室,确定专人负责诉前调解工作。威信县法院在各乡镇设立案件审判巡回点,定期收案、立案、审理案件,调处纠纷。大关县法院与司法局协商后,专门就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发文予以明确。永善、盐津等县由院长及其他院领导直接带队,深入村社开展调解工作。在审结的10254件民事一审案件中,调解结案4359件,调解结案率为42.51%;通过做工作撤诉的2116件,占已结案件的20.64%;调解撤诉率为63.15%。
六是加大执行力度。认真落实《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立即执行制度、财产报告制度、执行联动机制及延长申请执行期间的相关规定,健全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执行财产评估及委托拍卖程序,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曝光被执行人信息,促使其自动履行判决;采取联合执行、执行会战、提级执行、异地执行,以及对不履行生效裁判、妨碍执行的行为加大拘留、罚款以及刑事制裁力度等方法执行各类案件。争取党委支持,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解决涉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执行难问题,纪委监察等部门对干涉法院执行工作的公务员或党员进行通报和查处等力求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预,有效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开展。2008年4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988件(含旧存697件),分别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500件,民事案件4192件,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71件,行政案件20件,仲裁案件197件,公证债权文书1件,其他形式的案件7件;在4291件新收案件中,审判业务庭或有关单位直接移交192件,当事人申请4019件,接受有关法院委托43件,上级法院指定执行37件。执结的4093件案件结案方式为决定不予执行7件,当事人自动履行1157件,和解829件,强制执行914件,终结968件,其他方式218件。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拘留52人,罚款1件1000元。审查行政非诉收案64件,裁定准予执行61件,裁定不予执行3件。2008年底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全市法院共清理出积案4047件,分别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601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3446件,其中重点案件为725件。全市两级法院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落实责任、强化督促,举全院之力开展“清积”。截至2009年5月底,全市两级法院的所有积案已全部执结,达到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及重点案件100%的结案率,完成了上级确定的目标任务。通过“清积”活动,促进了执行救助机制的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得到健全和完善。全市两级法院共落实救助资金173.95万元,除中院有10万元为自筹外,其余163.95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截至8月底,已累计向147件案件的161人发放救助资金59.636万元。落实低保指标118个,已救助人数22件案件的24人,累计从民政部部门领取低保金6万元。9月17日,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全市的“清积”情况报告,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七是强化后勤保障。通过积极协调和争取,到2009年,省高院及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县级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已有7个县法院达到了保障标准,其余4个县区的保障水平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为开展巡回审判、更好地方便当事人诉讼,切实化解社会纠纷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在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全市36个中心法庭除硬件设施达到相关标准的1个外,其余35个从2006年起分四批全部落实了建设资金,所有建设资金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第一批10个、第二批4个、第三批4个、第四批也就是今年共落实了17个,力度最大。同时,水富、大关、镇雄、绥江四个县级法院的审判法庭迁建项目申报及资金争取工作进展顺利,水富县法院审判综合楼主体工程已竣工,这些都为实施《民事诉讼法》奠定了必要的硬件基础。
三、存在不足及下步改进措施
虽然全市两级法院在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中做了一些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一些努力,但距离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一些工作还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一是民事审判法官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党委的中心工作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民事审判程序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再审案件的审判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四是执行兑现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五是巡回审判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这些薄弱环节将在今后的工作进一步加以改进。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认真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学习《民事诉讼法》,不断提高民事审判法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
二是规范流程管理。将立案审查、排期开庭、公告、送达、归档等辅助性工作统一归口到立案庭,对各类案件实行跟踪管理,防止案件超审限。
三是加大审务公开。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对立案、庭审、质证、宣判、判决文书、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公开,除法律禁止的案件外所有案件庭审都向社会公开,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等有关人士旁听案件审理,聘请执纪执法监督员、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组织重大案件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审判工作,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
四是打牢庭审基础。落实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强调主张权利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强诉讼指导,做好法官释明工作;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证据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充分行使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权利。注重诉讼调解,将调解、和解贯穿于立案、审前、审理、判前以及执行全过程,有效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五是完善工作机制。继续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强化合议庭及独任法官的职责,提高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推行审判委员会审理制度,有效促进审判案件质量。
六是扩大执行效果。巩固“清积”成效,健全执行机制,完善执行措施,打牢执行基础,强化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变监督为动力,是人民法院一贯坚持的工作原则。感谢市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践行民生司法理念,落实好本次会议的决定,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根据常委会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整改落实措施,统筹全市审判机关民事审判工作的力量和资源,全面贯彻落实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