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城镇职工住房保障体系的战略决策,是保障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资金积累、提高职工购房能力、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扩内需、保民生、保增长具有重大意义。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民生问题,2009年拟听取和审议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为了常委会委员较好地了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议意见针对性强,促使市人民政府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成立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惠安为组长,财经委、城建环资工委领导为成员的调研组,于7月12日开始,先后到彝良县、威信县、鲁甸县、市审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研。调研组听取了相关县、部门的情况汇报,召开机关、企事业单位代表、人大代表参与的座谈会,面对面交流,基本了解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取得实效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健全。
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1996年启动,各县区单独管理。2002年,按照国务院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财政局、建设局领导为副主任,市人大、政协、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总工会、工商联合会、昭通烟厂的有关领导,以及11个县区的副县区长为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并成立了直属于市人民政府的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编原县区管理人员,在各县区设立办事处,统一管理全市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运作,委托银行贷款的管理体制。
(二)狠抓制度建设,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化。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财务、稽核监察、工作考核、奖惩激励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各项制度达100余项,涵盖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到了每个岗位、每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度可依,并在工作中得到执行,从制度上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从根本上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三)狠抓公积金归集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是一项惠民工程,但在启动之初,由于多数县区财政困难,企业对扣缴住房公积金有抵触情绪,归集困难,2002年7月前,全市虽有市直、部分县800多家单位5.7万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缴存比例较低,资金归集余额仅有1.1亿元,职工意见很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管以后,采取新闻报道、发放宣传单、召开座谈会、上门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加之县区财政状况有所改善,覆盖面不断扩大,要求提高缴存比例的呼声越来越高。截止2009年7月31日止,全市所有县区及乡镇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参建单位1865家、职工11.5万人,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25.02亿元,归集余额21.97亿元。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3%—5%不等不断提高,鲁甸县、大关县、永善县财政拨款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6%,水富县7%,威信县、盐津县8%,镇雄县9%,市级、昭阳区、巧家县、彝良县、绥江县10%,一些自收自支单位和效益好的企业缴存比例更高。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职能作用,积极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办事处,按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归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不断简化提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办结时间。截止2009年7月31日,共提取住房公积金3.05亿元,发放贷款16154笔12.65亿元,贷款余额8.22亿元,为16154户职工家庭购建房提供了资金支持。特别是今年1-7月,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4.22亿元,新增贷款余额3.8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职工购、建住房,职工住房条件不断得到改善,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职能作用,促进了城镇建设,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五)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挥公积金使用效益。
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高度重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一是在职工离休、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被宣告死亡可以进行销户提取的基础上,还将工作调动到本市辖区外、应征入伍纳入提取范围;二是在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的可以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还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扩大到非销户提取范围;三是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人子女就读大学、生活十分困难、缴存人本人及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因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毁的特殊情形作为部分提取的范围。这些政策的出台,丰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关心解决缴存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深受广大职工欢迎和社会好评。
(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合法使用,先后制定了《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昭通市住房公积金计划财务管理办法》、《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内部报帐制度》、《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稽核监察管理办法》等财务制度,并建立了“单位经办人资格认证”、“提取人授权认证”、“提取资料认证”、“提取管理二级责任认证”、“提取服务质量认证”等认证制度,强化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贷款逾期率仅为0.017‰,信贷资产质量远远优于全省1.24‰的平均水平,2006年、2007年通过审计部门审计调查,资金没有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是安全的。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越权履职。由于市公积金管委会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其部分职责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越权履职,主要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昭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应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相关规定。
(二)宣传不到位。一些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条例》不清楚,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等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不清楚,特别是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不清楚,认为贷款难、难贷款、存在人情贷款现象。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存在违规现象。主要是:昭阳区财政局2006年仅按工资总额的3%(职工个人按5%缴存)配套职工住房公积金,少缴345.96万元;永善县2002年前财政欠缴492.68万元,2006年、2007年共补缴45.49万元,至今县财政仍欠缴住房公积金447.19万元;个别部门高额配套职工住房公积金。这些都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四)未按规定分配增值收益,坐收坐支管理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依序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费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团结分理处(负责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工作)不但财务未纳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核算,且对增值收益未进行分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未对增值收益进行分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费用从增值收益中上交财政,再由财政拨付,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按规定执行,坐收坐支管理费。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状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有一名领导,办事处管理人员少,一般3—4人(包括聘用人员),普遍租房借房办公,办公地点狭小,大多无对外服务窗口,无交通工具,随着缴存资金增大,个人住房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工作量越来越大,管理现状已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建议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管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决策作用。
(二)加大宣传力度,使单位和职工全面了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等的政策法规。
(三)进一步研究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分支机构的职责权限。按照权责一致、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合理划分权责。
(四)认真抓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的规定,认真清理个人缴存比例和财政(单位)配套比例,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超过12%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超过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五)规范增值收益分配,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规定比例和范围计提,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要收缴国库,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开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监督。
(六)积极支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努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按照安全、简便、高效的原则,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条件。研究贷款资金安全、合法回收方式,改变单位担保、负责兜底偿还,一人逾期不还,连带其他职工不能贷款的回收模式。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缩短审批办结时间,努力支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条件,推进城镇建设的速度。
(七)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改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利民便民的服务窗口,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