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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9年第21期(总第55期)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审议意见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5 阅读:562

市人大常委会:

2008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情况进行了专题检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讨论,对改进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的意见。收到《意见》后,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积极组织法官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专业培训、组织业务交流等形式,提高法官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把握,更好地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及原则要求,提高程序的规范性。通过加强立案把关和诉讼指导,加大巡回审判、就地审理力度,组织开展《民事诉讼法》宣传活动等形式,切实加强《民事诉讼法》的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通过法律渠道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立案阶段通过诉讼风险提示书、口头解释和询问等方式,使当事人了解并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诉讼权利,避免因起诉不当、诉讼请求不当或者滥用诉权而导致的不当诉讼和诉累。同时,加大司法救济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让更多的纠纷进入到了诉讼渠道,有效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关于规范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工作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针对昭通涉诉信访人数居高不下的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在立案大厅设立立案窗口及信访接待窗口,畅通当事人的申诉渠道,让更多的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行使自己的申诉权利。加强审判工作,在立案的过程中引导当事人用好自己的诉权,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等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公开、公平、准确、适时地行使释明权,合理地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并保障弱势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作出判决时告知其上诉、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的权利;判决送达后认真解答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让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加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让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合理保障,合理纠正审判工作中出现的不必要的差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加强调研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昭通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平相适应的诉权保障机制。

三、关于落实责任,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及审判责任终身制等责任制,推行法官办案承诺制;充分发挥人民监察员的作用,正确对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五个严禁》等相关规定及廉政监察员制度;加强二审及再审工作,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畅通涉诉信访渠道,让更多有瑕疵、有过错、有失误的案件能通过一定的渠道或方式被发现或暴露出来,让人民法院有机会予以纠正,还当事人一个公正。同时,对于正确的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将通过判后答疑、落实首访责任及信访答复、院领导接待等形式让当事人消除疑虑。

四、关于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和巡回审理工作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针对中、基层人民法院接触的案件类型比较繁杂、纠纷形成的原因多、成因也相对比较简单,但却最能反映当事人心理,最能反映社会热点,是最为敏感层面的实际,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诉讼调解工作的考核考评办法》,强化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侵权赔偿案件调解及刑事自诉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的指导,有效规范诉讼调解工作。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将调解充分运用于开庭前、庭审中和开庭后三个环节,贯穿于整个诉讼的全过程,努力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消化案件,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借助大立案的优势,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强化诉前调解工作,对一些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当事人双方自愿庭前调解的,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地的、便于执行的民事案件,或者情况紧急,采用简易程序中的简便方式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将提高调解结案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作为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之一,在调解案件时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其自动及时履行判决。对确定定期履行义务的案件,在调解结案时留下双方当事人电话和联络方法,对案件进行跟踪,在履行期限届满前通过打电话或邮寄履行义务通知书、走访当事人等方式来提醒和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主动为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转交执行给付标的。

发挥好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作用,利用好其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有利条件,完善措施,强化监督,加大巡回审理、就地开庭的力度,把法律送到田间地头、送到企业和学校,扩大审判的法制宣传功能,让更多的群众能了解法律,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细化民事审判庭及人民法庭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调解考核目标责任,完善以人民法庭为中心,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以乡(镇)司法所为重点的“三位一体”调解服务网络,努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多层面、网络化;通过授课、案例评析、以会代训,以及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及解决纠纷的能力。强化县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定期研究人民调解业务工作的联系会议制度,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努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让法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去开展工作,更好地了解和发现社会矛盾,更好地落实民生司法理念,能让更多的群众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优越性。积极配合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主动探索有效的纠纷化解机制,走以庭前预警、庭中调解、内挖潜力、外求合力的新路子。除把调解作为审理群体性纠纷案件的首要方式和必经手段,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外,针对群体性纠纷矛盾积累的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可预测性的特点,制定群体性纠纷预警制度和报告制度,将信访、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纳入到群体性纠纷的预警、报告范围,实行重大民商事案件报告制度、重大工作报告制度,力争在第一时间发现并解决可能导致群体性纠纷,并在萌芽状态化解矛盾,并充分运用调解有效地解决群体性纠纷案件下判后产生的后遗症。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技能培训,开展“十佳”调解能手评选等活动,组织调解专项调研,促使要求每个法官在理清法律关系的同时要善于把握当事人的心态,能够根据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不同阶段,灵活、创造性地运用各种调解方式。

五、关于加强民事审判队伍建设,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教育和引导法官干警端正态度、摆正位置、牢记使命、增强政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市委、政府的工作重点融入到个案审判中去,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不断提高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大公开审判的力度,依法公开个案的审判环节,推行阳光司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及社会群众旁听敏感案件、影响较大案件的庭审,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配合上级法院及市委做好相关改革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判工作机制,为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制度保障。切实发挥民事审判的调节、维护功能,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案件,在保证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护企业的利益,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积极的司法保障。加强二审、再审及审判督导工作,完善审委会工作职能及县区法院年度考核办法,建立巡视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规范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的基础上,促进县区法院的审判工作,逐步提高两级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六、关于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载体,抓住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三五”改革纲要》这一有利时机,认真做好积案的清理工作,并通过集中清理积案活动来总结经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促进执行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总结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好的做法,积极采取措施,巩固“清积”成效,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创新执行方法,落实错案追究制,进一步抓好执行工作。利用社会各有关方面关注执行、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有利条件,严格程序和标准,做好执行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进一步总结完善执行救助的相关制度,寻求社会的大力支持,推动执行救助机制的建设。

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变监督为动力,是人民法院一贯坚持的工作原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统筹全市审判机关民事审判工作的力量和资源,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民生司法理念,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努力维护更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