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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对《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重点问题的调研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16 阅读:556

(2009年6月15日)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和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计划,为了认真听取和审议好市人民政府关于《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的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张华贵的带领下,开展了对市人民政府实施《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重点问题的调研。调研组成员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为主,共7人,市水利局、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渔洞水库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了调研。调研工作集中于2009年4月21日至23日,历时三天。先后实地调查了解了昭阳区的苏甲、洒渔、乐居,鲁甸县龙树、新街、水磨等六个乡镇、20多处点上的相关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调研组又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昭阳区、鲁甸县政府就保护工作重点问题的汇报,听取了市水利局、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和渔洞水库管理局的专门问题的汇报。5月23日,又参加了市政府主要领导率领的调研活动和主持召开的市渔洞水库水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一步掌握和了解了相关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渔洞水库依法保护工作

市一届人大常委会从组织提出立法议案到积极配合参与立法调研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渔洞水库保护《条例》颁布后,为了推进《条例》的顺利实施,2005年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专门作出了九条决定。市二届人大常委会自2006年3月选举产生以来,积极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连续几年对渔洞水库依法保护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监督。2006年组织开展了执法检查;2007年在组织开展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了政府专项工作报告;2008年组织开展了代表视察;2009年又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的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列为年度工作计划并于4月下旬组织开展了深入调研,形成的调研报告将连同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无论是开展执法检查还是代表视察,无论是开展专题调研还是专项检查,也无论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还是听取和审议代表视察报告都是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的,所提的意见和建议都是积极中肯、至关重要的,对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渔洞水库依法保护工作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依法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成效,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自《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依法履职,加强对渔洞水库的依法保护工作;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部门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地做了大量工作。成立渔洞水库保护委员会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部署保护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建立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编制保护治理总体规划,制定农业、水利、林业、环保专项规划;落实地方财政投入,整合项目资金投入;开展河道整治、国土整治、水土保持和生态治理;实施“一池三改”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城乡交通道路、集镇街道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监测和水质监测;申报争取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机构建设;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条例》,增强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等各项保护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成效。但整个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离《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和保护工作需要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一)在思想认识和领导重视上有差距。主要表现为:总体上对依法保护渔洞水库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待增强;上下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统一;上下责任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部门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相互配合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地方和部门存在的与已无关的思想还有待进一步克服。整个保护工作还需要真正形成高位推动、整体联动,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在保护投入和重点治理上有差距。主要表现为:财政投入不足,整合资金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保护区工作需要;保护区工程治理、生物治理和环境整治推进缓慢,水体水质外源污染问题难以从根本上缓解。

(三)在综合执法管理和执法手段上有差距。主要表现为: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未成立,执法队伍未组建,在一级保护区内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问题未能解决,各种违法、违禁行为没有得到积极有效的制止。

(四)在工作落实和工作效果上有差距。主要表现为:对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认识和把握不够;对积极合理的建设性意见听取和采纳不够;对综合治理的办法、措施分析和研究不够;对保护责任和任务的落实情况检查督促不够。“一级保护区内的住户应当逐步迁出”的工作尚未启动。近年来,水库水体水质部分时段出现的某些异常情况不容忽视。

三、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渔洞水库保护工作事关全局,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做好渔洞水库保护工作,确保水库水体安全和水质安全,是相关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其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相关各级政府及部门一定要站在总揽全局、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渔洞水库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渔洞水库保护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努力增强渔洞水库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渔洞水库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把渔洞水库的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相关各级政府和部门一把手工程来抓,坚持做到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起直接责任具体抓,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配合抓,高位推动,整体联动,强势推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大投入,狠抓治理。要坚持把渔洞水库保护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真正做到逐年有所增长,要进一步加大向上积极争取和市内积极整合各种项目和资金的力度,确保渔洞水库保护的必需投入;要科学利用规划成果,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及时制定治本方案和措施,下决心对渔洞水库保护区内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集镇和重点村寨进行切实有效的工程治理、生物治理和环境治理;积极有效的防止和减轻泥沙、垃圾和其它污染物对水库水体及水质的污染和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安全。

(三)严格执法,令行禁止。尽快成立机构、组建队伍、明确职责、建章立制,有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和治安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坚决制止各种违禁违法行为的发生,使保护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进一步理顺保护管理机构的体制,进一步强化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能和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护管理工作的激励机制。

(五)依法坚持“在一级保护区内的住户应当逐步迁出”的规定不动摇,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在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政策和方案,并逐步加以推进。

(六)依法建立严格的水库水质和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发现突出问题,应及时通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