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0日在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赵庆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报请许可对市二届人大代表潘定平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潘定平在任镇雄县煤炭工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镇雄县杨家沟煤矿老板周云国送的人民币10万元,并为其谋利,涉嫌受贿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四十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作出决定,许可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对潘定平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报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