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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8年第17期(总第51期)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597

(2008年10月28日)

昭通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促进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根据市人大常委2008年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常委会副主任戚斌为组长,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调研组,于2008年9月下旬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昭阳区、镇雄县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听取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汇报后,又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家协会的汇报。并到劳动用工量较大的昭阳区和镇雄县进行调研,深入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和部分职工座谈,查看劳动合同方面的资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还对四大机关(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调研组认为,我市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是积极稳妥的,总体情况是好的;这次调研对促进全市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劳动时间的遵守,解决工资拖欠和按时发放工资,执行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开展劳动监察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推动《劳动合同法》在我市的贯彻执行,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市人民政府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就贯彻《劳动合同法》作了安排布署。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市委组织部、总工会、国资委、企业家协会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同时,市劳保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组,有的县区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领导组,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开展工作;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设立了劳动监察支队和劳动监察大队,并配有专职人员,为《劳动合同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注重《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劳动合同法》自颁布和实施以来,昭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昭通市劳动保障局召开昭通市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新闻发布会,市委普法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50余家用人单位代表120余人参加会议,媒体对会议精神进行了广泛的报导。去年,市劳动保障局在昭通市电视台作了100期专题宣传,同时在昭通日报,昭通市广播电台,通过法律释义、问题解答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并充分利用“昭通信息港”、“昭阳信息网”及“机关网站”进行宣传。二是集中开展宣传咨询活动。于2007年12月中旬和下旬分别在罗炳辉广场和体育馆广场举行了两次大型的《劳动合同法》宣传咨询活动,设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劳动监察等咨询台,通过发放资料、悬挂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发放《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资料3万余份,接待咨询两万余人次;三是开展上门宣传活动。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组成宣传工作小组,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进社区、进企业,到乡镇分送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活动;四是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进行培训学习,去年11月,在对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之后,重点对各类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工会主席和劳动者代表进行了一次培训;同时各县区结合本县实际开展各类培训,并组织人员深入到重点企业对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培训,据统计,全市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2期,参训人数达3680余人。通过学习宣传培训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各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增强了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三)不断强化《劳动合同法》执法监察。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加大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在认真抓好日常执法巡查的同时,开展了以下专项检查活动。一是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进行检查,全市共检查用人单位80户,涉及劳动者1.07万人,已订立劳动合同8225人,对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订立,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大都按劳动合同订立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市级四大机关办公室高度重视机关的劳动用工情况,依法完善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在全市范围内起到了表率作用。二是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活动,全市共检查用人单位367户,涉及劳动者1.47万人,订立劳动合同8367人,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18家,责令支付拖欠涉及719名农民工工资238.51万元。三是注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审,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年审各类用人单位2246家,涉及劳动者6.01万人,普法培训6200人,补签劳动合同3523份,审查用人单位规章406件,纠正用人单位规章52件,补交各项保险399.82万元。四是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市政府组织由市劳保局等十余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同时分五个督查组,分赴各县区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全市共有2023人次参加此次专项行动,共检查用人单位1417户,涉及劳动者4.85万人,查出违法案件748起,均不涉及刑事案件.发出责令整改指令书353份,警告21家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4063人,补发214名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28.31万元。通过上述专项执法活动,进一步普及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推动了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规范,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高了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四)积极开展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工作。《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原来潜在的一些矛盾显现出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增多。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本着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目的,对劳动争议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结。今年1-8月,全市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72起,比去年同期的227起上涨了16.4%,当期结案291起,其中调解解决210件,仲裁81件,尚有81件正在处理之中,结案率78.2%。

三、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困难和问题

(一)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队伍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市县(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不够,经费严重不足,因而存在监督不够到位的情况。全市只有33名专职监察员及28名专职仲裁员,要承担全市95000多户用人单位的监察执法任务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其中,尤其是市监察支队和部分县级监察大队人员不够,经费不足,工作条件差,制约了劳动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给《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与职工法制观念淡薄,学习法律不够,守法、护法意识不强。通过检查发现,有一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工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了解较少,职工知法、用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薄弱。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甚至采用短期合同、劳务派遣等形式规避法律责任。部分职工认为一订立合同就不自由了等等原因,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由于就业压力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原则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劳动者仍然是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配套,给《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还不能实行跨区域转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抓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手续办法”,《劳动合同法》都实行快一年了,但这问题仍然存在。造成了部分流动性较大的职工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

四、对市县(区)下步工作的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认识这是一部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对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进行强有力的领导。

(二)要继续强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一是要深入用人单位加大对业主的宣传教育,使之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充分保障《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的贯彻实施。二是要加大对广大劳动者的宣传力度,使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三是要加强对有雇工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宣传,使《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不留死角,力争做到每一家用工单位都熟悉、每一位劳动者都知晓的法律。

(三)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研究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针对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给予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与企业劳动用工的情况有何异同,大企业和小企业的劳动用工又有何异同,参加了新农合但又到用人单位的医保如何办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四)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力度。一是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要及时订立。二是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进行监督调整。三是对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要尽快依法购买。四是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落实劳动者的各项权益。五是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处罚。六是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

(五)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一是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进行必要的投入,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适应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工作。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培养一支能适应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骨干力量。三是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要严格依法办事。四是政府要加强对监察执法的督察,严禁厚此薄彼、徇私枉法的行为发生。

五、《劳动合同法》需要完善的地方

在调研中,我们注意到,我市的市、县(区)两级法院就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提出了《劳动合同法》需要完善的一些建议。我们认为,这些建议有助于该法的完善,特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书面建议。这些建议如下:

(一)建议补充规定: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企业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人临时替代,但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一定时间(比如6个月)否则应当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二)《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当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用工单位是否与派遣单位连带承担所有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二者的内部责任如何划分,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该条的实施仍有待于有权机关做出解释。从有利于劳动者权利保护和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可以将两者连带责任的范围扩大为全面的雇主责任,并根据一定的归责原则确定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先后履行顺序,内部可以追偿。

(三)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很多公司纷纷采取将劳动者“工龄归零”后,转“劳务派遣”的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最终劳动者所在岗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变化的就是“用人单位”主体和工龄,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合法形式”下的侵犯。为体现实质正义,关注民生,建议补充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约一年内,劳动者又与派遣公司签约‘逆向派遣’到原用人单位;或者再与原单位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签约的,均应连续计算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龄”。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使是因为劳动者拒绝参加社会保险,也属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有失公平。上述条款没有解决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问题。建议修改或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