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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8年第16期(总第50期)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于视察渔洞水库保护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467

2008年8月19至20日,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华贵所作的《关于视察渔洞水库保护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近三年来,市及相关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渔洞水库的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做了大量工作,随着《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在市和县区政府的领导下,使渔洞水库的保护工作得到了有效推进,取得了明显成绩。但由于《条例》颁布实施的时间短、任务重,所做工作与《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促进《条例》的遵守和执行,使渔洞水库及其水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与利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提高干部群众对《条例》的知晓率,增强干部群众遵守《条例》的自觉性。特别要加强各级干部的法律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坚持和落实政府保护工作报告制。要求市、县区政府将年初保护工作计划和年底保护工作实施情况适时报告市、县区人大常委会。

(三)市政府在推行渔洞水库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同时,建立市直相关部门挂钩保护责任制,把市直有关部门挂钩到重点流域、重点集镇、重点村寨,切实加强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并把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重要的政绩、业绩考核内容。

(四)积极建立渔洞水库保护专项基金,确保市、县区财政必要的投入。市政府应督促市级财政和相关县区财政每年将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市政府关于市级财政从今年起每年不得低于300万元,昭阳区、鲁甸县不得低于100万元,永善县不得低于50万元,并保证按当年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比例增长”承诺的落实。

(五)继续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继续加大项目和资金的整合力度,继续加强对保护区的生物治理、工程治理及环境治理等建设。

(六)加快已经明确的工程建设的推进力度。如规划建设的四个垃圾处理场,正在建设中的要加快工程进度,还未启动建设的要尽快启动,力争早建成,早使用,早发挥作用。

(七)年内完成渔洞水库一级保护区综合执法局和公安派出所的组建任务。认真研究和探索二级保护区的行政执法问题。

(八)抓紧调查研究,尽快制定一级保护区住户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