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9日在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报请许可对周开秀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周开秀在任昭阳区旧圃镇人民政府镇长期间,于2008年3月至5月在其负责的昭阳区旧圃镇旧圃村、后海村实施的总投资为240余万元的“人畜引水”工程项目中,收受管材供应商王斐章贿赂的现金1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作出决定许可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对周开秀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报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