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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8年第14、15期(总第48、49期)

关于《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市二届人大代表熊凤品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1061

——2008年6月19日在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报请许可对熊凤品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熊凤品在任彝良县中医院院长期间,于2007年向昆明金久经贸公司和昆明荣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医疗器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两家公司的推销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9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涉嫌受贿犯罪。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作出决定许可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对熊凤品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报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