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在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孝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分别听取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报请许可对康天翔、雷洪榜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康天翔在任彝良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于2005年8月和2007年3月收受彝良县水炉铅锌矿矿主李桂敏贿赂人民币1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涉嫌受贿罪。雷洪榜在任镇雄县教育局局长期间,虎豹西服代理商黎军为了感谢其帮助追收镇雄县实验中学等单位欠的货款,于2006年12月的一天,在金叶宾馆送给雷洪榜3万元人民币,涉嫌受贿罪。康天翔、雷洪榜分别被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和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为有利于进一步查清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四十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分别作出决定许可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对康天翔、雷洪榜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报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予以确认。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