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7日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云南省补选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
第二条 本次会议补选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补选出缺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规定,本次会议补选的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提出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实行等额选举。
第四条 补选省第十届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并根据较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五条 选票由会议组织组负责印制,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在符号格内划“O”;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在符号格内划“X”;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应先在表示反对的候选人姓名前的符号格内划“X”,然后把另选人的姓名写在选票下边的空格内并在符号栏内划“O”。
第六条 本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加投票选举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超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选举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若在一张选票上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可以辨认的部分为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
第七条 本次选举设监票人2名,由主任会议从常委
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在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八条 选举中,候选人获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九条 填写选票时请用钢笔或圆珠笔,应注意书写工整,字迹清楚。
第十条 本次选举设票箱一个,监票人先行投票,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次投票。
第十一条 投票结束,监票员当场开箱清点选票,主持人根据监票人报告的清点选票结果依法宣布本次选举有效或无效。计票工作完毕,由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
第十三条 本选举办法经昭通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