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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7年第5期(总第39期)

关于《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29 阅读:565

——2007年1月7日在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张绍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对《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为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表议案处理工作,提高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结合我市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办法(草案)》。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常委会领导的安排,2006年9月,办公室即着手《办法(草案)》起草的相关准备工作。初稿形成后,在认真研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于11月中旬分送常委会领导、各委负责人征求意见,并再次进行了修改。12月中旬,秘书长又召集有各委室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讨论。经2006年12月20日第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了现在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中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为代表提出议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为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权,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办法(草案)》要求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第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以及几年来代表提出议案中存在的问题,《办法(草案)》规定了代表议案的范围和要求,即明确了哪些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哪些事项不应当作为议案提出(第四条、第五条),同时还对代表议案的文本格式及相关要求作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2、规范了代表提出议案的程序。强调代表议案应当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第八条);对议案领衔人和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出了要求(第九条)。

(三)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程序。

《办法(草案)》对议案处理的主要环节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大会主席团对代表议案的处理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是明确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审议、研究代表议案的各项要求(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三是对市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代表议案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办法(草案)》对代表议案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