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7日在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华侨工作委员会主任 舒龙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由常委会副主任连卫民为组长,民宗侨工委主任舒龙军、农工委主任黄琦为副组长,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的执法检查组,于去年11月13日—17日对《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主要是:学习宣传《条例》的情况;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应当比非民族乡高5个百分点”的执行情况;民族乡行政事业人员工资、机关正常运转经费和基础教育等公共服务经费支出的保障情况;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倾斜政策的落实情况。
此次执法检查,涉及全市7个县区19个民族乡,由于面大、任务重,采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与委托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本县进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在认真听取市政府副市长锁飞代表市政府所作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先后深入到大关县、鲁甸县、昭阳区的相关民族乡、村、社进行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农户、实地察看等形式,全面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并就贯彻实施《条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与受查县区的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交换了意见。同时,受委托的县人大常委会也按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在各自县区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
一、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情况
从检查情况来看,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为打造“平安”昭通,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市、县区政府及其民族工作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
民族乡工作是我市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市、县区政府及其民族工作部门高度重视民族乡工作,始终把《条例》的贯彻落实提高到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促进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上来认识,切实做到摆上位置、纳入日程、抓好落实。市、县区政府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民族工作。民族工作部门经常深入民族乡、村进行调查研究,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2005年10月市委、市政府联发了昭发[2005]20号文件,即《中共昭通市委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2006年4月“两办”又下发了市办发[2006]9号文件,即《中共昭通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分解〉的通知》。上述两个文件下发后,有关县区都相继结合本县民族工作的实际制定下发了自己的文件,使《条例》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鲁甸县率先制定出台了鲁发[2006]8号文件,走在了各县区的前列。目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意见》也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中,相关县区待市政府的实施意见下发后,也将陆续出台自己的配套文件。
(二)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县区党委政府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了议事日程,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一是抓广泛宣传。为了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力度,市委、政府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有关县区党委政府还专门下发学习宣传《条例》的通知,要求民族乡和有关部门将《条例》的宣传学习与《宪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结合起来、与民族节庆活动结合起来进行。两年来,全市各级共印制发放《条例》宣传读本700余册,广播电视专题报道40个,19个民族乡共办黑板报和专刊50期,张贴大幅标语20幅。通过广泛的学习宣传教育,增强了干部群众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激发了广大干部做好民族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了各级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二是抓学习培训。为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做好民族乡工作,市、县区政府将《条例》的学习纳入干部学习培训的内容。一方面利用每年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以及业务工作会议等,组织党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干部和相关部门的干部学习《条例》;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党校阵地,开设《条例》专题讲座,对县、乡、村的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乡、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干部进行培训。其中,鲁甸、彝良、镇雄3个县的民族乡组织乡机关干部、民族村“两委”班子学习达30次,参学人员200余人。尤其是鲁甸县茨院回族乡,除请司法局的领导对本乡的乡、村干部进行专门的培训外,还发给乡村干部人手一册《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汇编》,要求干部随身携带、随时学习。
通过大量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为我市贯彻和落实《条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精心组织,真抓实干,使《条例》的一些重要条款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1、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基本实现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比非民族乡高5个百分点 。
2004年以来,在各县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全市7个县区的19个民族乡除个别县乡外,均以不同形式实现了财政转移支付比非民族乡高5个百分点。特别是鲁甸县,除明确规定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比非民族乡高5个百分点外,还规定了民族工作较重的文屏镇、江底乡、梭山乡3个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比其它非民族乡高3个百分点。
2、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民族乡行政事业人员工资、机关的正常运转。
相关县区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民族乡行政事业人员工资、机关正常运转的工作经费和上级专款的及时拨付。截止去年9月,全市19个民族乡的机关运转经费已全额拨付到位。
3、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有效促进了民族乡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
近年来,相关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因族而异,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在资金、政策等方面切实加大对民族乡的扶持力度。特别在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安居工程、整村推进等方面,积极自筹、协调资金,争取项目,切实加大扶持力度,着力改善民族乡经济发展环境。如在扶贫项目上,镇雄县安排了18个县直单位对本县4个民族乡进行挂钩扶贫,并在4个民族乡安排各项扶贫专款818.48万元,用于安居工程、异地扶贫开发工程和整村推进等项目建设,使796户少数民族贫困群众实现了“安居梦”。彝良县实施异地安居工程,使150户少数民族同胞1000余人受益,极大地改善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环境;在5个民族乡共投资600万元实施通水、通电、通路、通话的“四通工程”,使全县26个民族村实现通电、通路、通电话,9个民族村通水。还将5个民族乡的11个民族村16个少数民族聚居社纳入第二批重点扶持的整村推进项目,受益群众556户2258人。昭阳区投资236万元解决了4个民族乡10个自然村和20个村民小组的人畜饮水问题;为2个边远高寒民族村寨解决了生活用电问题;在4个民族乡采取粮、烟科技政策补贴,群众投资50%,政府补贴50%,推广良种2万亩,建成烟水配套地窖2000多口。永善县多渠道争取投入资金2200万元,为伍寨乡解决通电、通路、通邮等问题。马楠乡政府顺利实现异地搬迁,新办公楼已竣工投入使用,乡政府驻地兴隆村的水黄公路已全线贯通,移动机站、地面卫星接收站已投入运行;修乡村公路24.7公里;投入16万元资金新建5个村委会的办公用房,投入3万元改造一个村的办公用房;投入扶贫资金200余万元,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和整村推进工程。鲁甸县投入11万元,为文屏镇岩洞村长箐小组解决了205户958人的饮水问题,在桃源回族乡拖姑村投入10万元,实施了路面硬化工程。去年县政府又加大投入,帮助解决了7个民族村“两委”办公条件差的问题。大关县委、县政府高度关注上高桥回族彝族苗族乡的发展,连续几任的县委书记都亲自挂钩扶持。“十五”期间,大关县政府在上高桥回族彝族苗族乡共投入各项帮扶资金800万元,实施综合扶贫开发、跨地州转移、县内异地安置,杈杈房改造,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等项目,使339户1700余人的居住环境得以改善,2764人脱贫。目前该乡大牲畜交易市场已建成,集镇街面已全部硬化。威信县投资200万元,为双河苗族彝族乡6个村民小组修通了公路,完成了183户茅草房改造;建黄牛冻精改良点4个,建成“三高”母猪基地示范点一个,为该乡畜牧业增加产值1452万元。
4、部分倾斜政策得以落实,民族乡各项社会事业有长足进步。
在教育方面,目前全市19个民族乡中,除昭阳区青岗岭回族彝族乡没有中学,永善县马楠苗族彝族乡、伍寨彝族苗族乡仅有附设初中班外,其余16个民族乡都建有中学。去年鲁甸县恢复了县一中的民族初中班,增设了民族高中班,每班招生50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镇雄县两年来在林口、果珠、以古三个民族乡投入资金1150万元,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全市19个民族乡都建有文化站,并都配备了工作人员。去年鲁甸县还投入200多万元,新建了鲁甸县少数民族文化活动中心。在实施“两免一补”、“村村通工程”、“整村推进”政策等方面,相关县区基本上都优先考虑民族乡。如昭阳区“整村推进”指标8个,其中有7个安排在民族乡;2005年,镇雄县安排资金105万元在林口、坡头、果珠3个民族乡建设卫生院;彝良县5个民族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人数达16万人次,36个民族村卫生所中,40%实行了“乡村一体化管理”和“集体办医”,80%的少数民族群众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雄县在4个民族乡建立了32套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安装接收机320台;永善县在两个民族乡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装置19个,覆盖724户,马楠苗族彝族乡共投资30万元新建了乡卫生院,2005年已正式投入使用。全市19个民族乡都建立了卫生院、村级卫生室,并配备了相应的妇幼保健、疾控人员。
二、贯彻实施《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查中发现,在《条例》的贯彻落实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一)对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认识不高。一些地方、部门和少数干部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从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市、建设“平安昭通”的战略高度去认识《条例》、解读《条例》和执行《条例》,有的甚至认为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是少数民族自身的事,是民族工作部门自找的事,是民族乡自己的事,还未真正形成全社会共同重视民族工作、共同关心民族乡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对《条例》的宣传学习还不够广泛、不够深入。主要表现在:一些职能部门的干部至今还不知道、不了解《条例》的存在;一些基层干部群众,包括一些民族乡的干部对《条例》的精神实质缺乏全面、深刻的理解,“等、靠、要”思想依然存在;一些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将《条例》视为法规,依法行政的意识差,缺乏维护民族乡和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和民族优惠政策还未完全落实到位。如《条例》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在为民族乡配备和录用公务员时,应当照顾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等规定都未予落实。许多条款落实得不太好,一些优惠政策也未落到实处。如昭阳区青岗岭回族彝族乡还未建中学。另外,对民族乡的支持力度虽然有所加大,但从依法办事的角度来看,高“5个百分点”的问题在一些县区仍未依法列入财政预算。
(四)民族乡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仍然低于一般乡镇。自然环境恶劣,基础设施差,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产业结构单一,人口素质低,仍然是制约大多数民族乡经济发展的瓶颈。绝大多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迟缓,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仍较为落后。主要表现在:(1)多数民族乡、村生产结构单一,农业产业化发展速度缓慢;(2)大多数民族乡缺少龙头企业,无税源、财源,自身根本无财力来搞建设、变旧貌;(3)投入不足,办学和卫生医疗条件较差,仍然存在“上学难”、“看病难”、“就医难”问题;(4)贫困面仍然较大,解决温饱、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任务仍然艰巨。
(五)少数民族干部总量不足,比例较低(按人口比例少数民族干部尚差1000余人),结构不够合理,后备干部青黄不接,干部队伍断层现象严重等。
(六)个别民族乡自主发展能力弱,开拓创新精神不够,大多数民族乡缺乏自主发展机制。
(七)缺乏全市性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性文件。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建议和意见
为了保障和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改进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对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以下建议和意见:
(一)要继续广泛深入宣传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各级干部群众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民族乡是我们党运用政治的形式、结合我国民族居住和分布的实际情况,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实践过程中创立的、解决我国散杂居民族问题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形式和重要制度。我市有24种少数民族,19个民族乡,126个民族村,1780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点,53万多少数民族人口,属典型的散杂居民族地区。认真宣传学习和贯彻《条例》,对于促进我市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加快我市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步伐,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要以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民族工作主题,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各级干部群众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机关作为重点,通过党校授课、专题讲座、以会代训、办班培训等途径,切实增强其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和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从而为《条例》的深入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要继续加大对民族乡、村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民族问题最根本的就是发展问题。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针对民族乡财力不足、发展滞后的实际状况,把扶持、帮助民族乡加快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视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央、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切实加大对民族乡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认真将有关条款落到实处。特别是“高5个百分点”的问题,应依法纳入财政预算。在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等项目安排中,应本着“优先安排、体现照顾”的原则,对民族乡给予重点倾斜照顾,帮助他们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改善生产生活和办学、卫生、医疗等方面的条件。
(三) 进一步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力量,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民族平等的关键。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一件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要制定周密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为此,应结合昭通实际,分类指导,因族而异,制定特殊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切实解决少数民族进入公务员队伍“门槛”过高的问题和少数民族干部总量不足、比例不够、结构不合理、后备干部青黄不接的问题。市、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配合党委组织、统战等部门做好选拔推荐工作,及时将少数民族中的优秀人才筛选充实到后备干部队伍中去。有民族乡或少数民族人口多、民族工作较重的县区,人事部门在录用公务员和事业人员时,可为少数民族专设岗位、名额,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年龄、学历和成绩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要教育和引导民族乡的干部群众,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增强开放意识、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发展意识,克服“等 ”的思想,增强自力更生、自我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五)尽快出台《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意见》。昭通是全省典型的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多,民族工作任务重。从目前执行情况看,由于《条例》面对全省,许多条款较为原则,且不易操作。 去年三月在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曾就《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了(顺字016号)议案。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该议案交付民宗侨工委研究办理。收到议案后,民宗侨工委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多次与议案领衔人、市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县(区)乡领导面商座谈,最后形成共识, 市人民政府也起草了《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议案研究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后,代表们表示满意并希望市政府的这个文件早日出台。同时,民宗侨工委已向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为加强我市民族工作,加快民族乡经济社会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增强民族团结,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建议市人民政府尽快出台《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意见》 ,使《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及其优惠政策具体化 。这样一方面便于操作,另一方面又体现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也使代表议案的办理有一个圆满的结果。
(六)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切实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主动地贯彻执行《条例》。要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所属职能部门的督促和检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贯彻执行《条例》中的重要作用。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对县区所属部门的督促和检查,保证《条例》在我市的遵守和执行。二是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继续加大对《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跟踪督查的力度,依法保证《条例》在本辖区内的贯彻实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民族乡既是民族工作的“窗口”,又是民族利益的广泛代表。民族乡工作是全市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宗教无小事”。没有民族乡的发展,就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没有我市民族乡的小康,就没有昭通全市人民的小康。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市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就必须高度重视民族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八次党代会精神,认真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