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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7年第5期(总第39期)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29 阅读:646

——2007年1月7日在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 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就落实《决定》出台了《实施意见》和《决议》,对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具体的要求。两年多来,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根据《意见》和《决议》,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要求,选任了一批人民陪审员,并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效果,有效地促进了公正司法。但是,从实施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并请提出意见。

 一、高度重视,积极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加大宣传力度。昭通市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确定由政治部负责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工作,向11个基层法院传达了《决定》、《实施意见》和《决议》的精神,强调了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基层法院认真学习《决定》、《实施意见》、《决议》的内容,在辖区内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务必按时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岗前培训,争取实现2005年5月1日人民陪审员全国统一上岗履职。全市11个基层法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一方面在干警中开展学习《决定》的活动,使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在审判工作中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自觉性。一方面联合司法局到县城主要街道、社区、乡(镇)及群团组织、专业技术部门等重点单位进行宣传和动员、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决定》的内容,增进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严格选拔程序。在名额确定方面,各县(区)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县(区)党委、人大的支持,制定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本辖区的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对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提出意见,共确定了171个名额,报中院政治部审核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会同司法局向社会公开选拔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为昭阳区18人、鲁甸9人、巧家12人、盐津10人、大关7人、永善16人、绥江3人、镇雄69人、彝良4人、威信18人、水富5人。11个基层法院通过电视、报纸、专栏、简报以及到乡(镇)、社区和重点单位宣传、动员等形式,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以及申请、推荐时间等相关事项,要求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向所在县(区)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工作单位、基层组织等向所在县(区)法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对于个人申请或单位、基层组织推荐的候选人,采取法院会同司法局或由法院成立考察组的方法,深入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基层组织从任职资格、工作热情、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方面以及推荐表和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对候选人进行审查把关,将真正符合条件的人选拔出来,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11个基层法院拟任命的171名人民陪审员中,由单位推荐的有157人,占拟选总数的91.81%;户籍地社区推荐的有4人,占拟选总数的2.34%;本人申请的有10人,占拟选总数的5.84%。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来源呈现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推荐为主,户籍地基层组织和本人申请为补充的格局。其中,鲁甸、巧家、永善、绥江、镇雄、彝良、水富7县法院拟选的人民陪审员均为单位推荐;大关、威信拟选人民陪审员来源包括单位推荐和户籍地社区推荐,但户籍地社区推荐所占比例较小;昭阳区拟选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单位推荐和本人申请,本人申请占拟选人数的三分之一;盐津拟选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了单位推荐、户籍地社区推荐和本人申请,而且本人申请占拟选人数的二分之一,超过了单位推荐的人数。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永善、镇雄、威信7县(区)法院经公开选拔推荐的157名拟选人民陪审员,均由法院会同司法局到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考察;大关、绥江、彝良3县经公开选拔推荐的14名拟选人民陪审员,由法院进行审核考察。各基层法院均在报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之前,将所确定的拟选人民陪审员报中院政治部进行任职资格的审核。除彝良县法院未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外,其余10县(区)法院院长报请任命的167名拟选人民陪审员均通过了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并向人民陪审员本人颁发了任命书。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巧家、盐津、绥江、镇雄、威信、水富6县法院及时通过电视向社会公告了人民陪审员任命名单,并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结构合理。除彝良县未任命的4名外,其余167名人民陪审员构成情况是:性别构成男性128人,占总数的77.65%;女性39人,占总数的23.35%。男女平均比例为3.28:1,性别比较合理;但绥江无男性人民陪审员。年龄结构上最小的25岁,最大的64岁,30岁以下的有52人,31岁至45岁的有99人,46岁以上的有16人,平均年龄为37岁。其中镇雄、水富两县人民陪审员的平均年龄为32岁,低于全市人民陪审员平均年龄;巧家、大关两县人民陪审员的平均年龄均达40岁以上,超过全市人民陪审员平均年龄。族别构成情况为汉族146人,占87.43%;少数民族21人,占12.57%。汉族与少数民族的比例为6.95:1。其中盐津、大关、绥江3县人民陪审员中没有少数民族,鲁甸、水富、昭阳区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均达本县(区)人民陪审员总数的五分之一以上,鲁甸则达到了三分之一。学历结构是大专以上125人,占74.85%;高中(含中专)38人,占22.75%;初中及以下4人,占2.40%。其中水富、昭阳区、镇雄、永善、盐津5县(区)大专学历的人民陪审员比例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达到了80%以上,而水富的5名人民陪审员的学历均为大专以上。社会职业构成为公务员126人,占75.45%;事业人员(绝大部分为教师)23人,占13.77%;企业员工、农村居民各5人,分别占2.99%;社区群众8人(含退休人员、个体户、社区工作人员等),占4.79%。其中绥江、镇雄、昭阳区、鲁甸4县(区)人民陪审员中的公务员比例均超过了全市平均水平,达到77%以上,绥江最高,达100%。巧家和威信人民陪审员的职业构成最为全面,包括了公务员、事业人员、企业员工、农村居民以及社区群众。鲁甸、镇雄两县的人民陪审员全部是公职人员,职业构成上只包括公务员和事业人员。从构成情况来看,我市人民陪审员总体上是一支以公职人员为主,性别比和年龄结构较合理,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队伍。

 除彝良县外,其余10县(区)共有166名人民陪审员(镇雄县有1名人民陪审员,因考入法院工作,已由镇雄县法院院长提请镇雄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占10县(区)法院现任法官总数403人的41.19%。具体来说,昭阳区法院有人民陪审员18人,占现任法官61人的29.51%;鲁甸法院有人民陪审员9人,占现任法官30人的30%;巧家法院有人民陪审员12人,占现任法官52人的23.77%;盐津法院有人民陪审员10人,占现任法官31人的32.26%;大关法院有人民陪审员7人,占现任法官25人的28%;永善法院有人民陪审员16人,占现任法官44人的36.36%;绥江法院有人民陪审员3人,占现任法官20人的15%;镇雄法院有人民陪审员68人,占现任法官83人的81.93%;威信法院有人民陪审员18人,占现任法官35人的51.43%;水富法院有人民陪审员5人,占现任法官22人的22.73%。

 ——加强培训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从市财政协调筹措到6万元培训经费,选派4名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到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师资培训班学习,然后分别派到昭阳区、镇雄县对昭阳区、彝良、镇雄和威信4县(区)的人民陪审员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了集中培训。并按照每个人民陪审员200元培训经费的标准,为其余7县法院拨付了相应的培训费。7县法院也采取集中培训(法院培训或法院与司法局共同培训)、以会代训、自学、庭审观摩等形式对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岗前培训。已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至少受到了1次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打下了法律知识基础。岗前培训结束,全市人民陪审员参加省高院的统一命题考试合格后,正式开始上岗履职。各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上岗履职后,又将人民陪审员的审判业务培训贯穿到实际的审判工作中去,通过庭审观摩、案例讨论、召开预备庭、年终总结座谈会等形式向人民陪审员传授证据采信、认定事实的方法和技巧以及法律适用规则,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总结陪审工作的经验和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陪审质量。

 ——积极履行陪审职责。从2005年5月至2006年10月,除彝良县外,其余10个县(区)的167名人民陪审员有99人共参与审理案件460件,共履职686天。全市人民陪审员平均参与审理案件2.75件,平均履职4.11天,其中已履职的99名人民陪审员平均参与审理案件4.65件,平均履职6.93天。审理案件的情况为刑事案件48件,占10县(区)刑事案件总数1908件的2.52%,占陪审案件总数的10.43%;民事案件408件,占10县(区)民事案件总数5440件的7.5%,占陪审案件总数的88.70%;行政案件4件,占10县(区)行政案件总数147件的2.72%,占陪审案件总数的0.87%。在基层法庭审理353件,占陪审案件总数的76.74%;在县(区)法院机关审理107件,占陪审案件总数的23.26%。

 ——强化管理。中院由政治部具体指导各基层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审核各基层法院拟报的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和任职资格、开展岗前培训以及争取培训经费等,保障全市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基层法院成立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政工科或纪检组,负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候选人的提出、联合司法局共同考察、上报拟选人民陪审员审核名单、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和任前考试等工作。人民陪审员选任结束后,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政工科成为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基本人事信息管理、日常联络、组织培训、履职考核等具体工作,由政工科和业务庭共同负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相关事项;也有少数法院由政工科与基层法庭共同管理人民陪审员,即由政工科管理人民陪审员的基本人事信息、组织培训、履职考核和在县院机关审理的陪审案件的相关事项,由基层法庭负责在基层法庭审理的陪审案件的相关工作。昭阳区、永善法院还制定了管理办法,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巧家、永善、镇雄、威信、绥江等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业务庭年度岗位责任制考评中,年终一并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考核。

 永善县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阶段出台了《永善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实施意见》,用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争取经费等工作。人民陪审员任命后,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成立了人民陪审员联络办公室,由政工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联络和协调,各基层法庭辖区的人民陪审员由法庭在联络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工作。通过为人民陪审员采集信息、建立档案,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政治思想、司法理念、审判业务学习,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开展庭前、庭后的业务学习与交流,从人事、政治、审判三个方面规范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工作,将陪审工作纳入各业务庭和基层法庭年度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督促各业务庭和基层法庭积极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结合的方式,由联络办公室会同业务部门对人民陪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作风以及陪审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为每名人民陪审员建立业绩档案,将其履职、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积极争取经费支持。在履职经费保障方面,永善县政府将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纳入正常业务经费预算,作为专款统一拨给县法院专用。水富县法院2005年得到县财政拨给的1100元人民陪审员经费,用于支付参加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交通、误餐费。大关县委、政府2006年为法院解决了2万元人民陪审员经费。威信法院得到县财政拨给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3万元,专款用于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补贴,按有固定收入的,每件包干补贴150元,没有固定收入的,每件包干补贴200元的标准发放给人民陪审员。

 二、存在的问题

 可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以来,在全市得到了有力的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做了很多具体工作,也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是对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法院不够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和作用的发挥。彝良县法院选拔的4名人民陪审员至今还未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鲁甸、大关、威信3县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后,从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未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使人民陪审员成了摆设,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性。有的法院不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不尽合理。有的法院不注重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使人民陪审员的履职及培训经费不能及时解决。

 二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有待改进。人民陪审员在量上达不到有关要求。11个基层法院共有现任法官449人,人民陪审员名额占现任法官总数的38.08%。按各(县)区法院现任法官的数量来计算,除镇雄、威信两县法院外,其余9县(区)法院拟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均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人民陪审员名额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规定。在已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因本职工作过于繁忙而无法参与审理案件;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民陪审员时间通常不由自己支配,使法院排期开庭时无法确定参审的人民陪审员;有的人民陪审员没有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不愿参加审理案件等。在操作过程中,人民法院随时要顾及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及其本人的特殊情况,通常要由法院承办案件的同志多次联系,反复协调才能确定开庭时间。从统计情况看,自2005年5月至2006年10月,全市167名人民陪审员中尚有68名未履职,全市人民陪审员履职率为59.28%,其中盐津、永善、绥江三县的人民陪审员履职率达到了100%,履职率低于50%的为大关、鲁甸、镇雄三县。全市人民陪审员平均参与审理案件及履职天数均较少,镇雄、永善两县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数最多,共有337件,占全市陪审案件总数的73.26%,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数最少的是大关县,仅有1件。

 三是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不规范。已任命人民陪审员的10县(区)法院均未向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鲁甸、大关等法院对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没有专门的管理和考核制度,人民陪审员工作处于比较松散的状态。大部分法院不太重视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更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体制,不能及时掌握人民陪审员的履职和审判业务培训等情况,直接影响到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纪律约束、履职考核、表彰奖励以及提请任免等事项的正常进行,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发挥。

四是陪审案件的类型及启动程序缺乏规范性。《决定》规定,对于可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为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何为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没有参照标准,完全是由法官自行掌握分寸,不可避免地出现有些确实属于当地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由于法官怀疑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通知人民陪审员确定开庭事宜的诸多不便,在法院审判力量尚可应付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动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情况。而对一些没有什么社会影响但又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审判力量无法应付时就会较多地启用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这种情况在基层法庭尤为突出。另外,《决定》对于启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法院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程序(包括中级法院启用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程序)、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程序均没有相关规定,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程序操作上的不统一。从统计的情况来看,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中,民事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行政案件最少,而且大部分案件集中在基层法庭审理,主要是永善、镇雄两县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315件基层法庭的民事案件;但盐津、绥江、水富3县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全部是在县法院机关。另外,已履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全部为基层法院的案件。

 五是经费无保障严重制约人民陪审员正常履职。虽然《决定》及《实施意见》均明文规定,对于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各项经费应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我市人民陪审员培训、履职所必需的费用,除永善县外,其余县(区)均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昭阳、鲁甸、巧家、镇雄、绥江5县(区)法院所有参加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均没有得到履职补助。盐津法院计划从现有的公用经费中对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补助。水富、大关、威信3县的经费均系法院向县委、政府争取来的,但并未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在培训经费方面,除永善县法院从县级财政获得一点支持,中级法院从市财政争取支持下拨了部分培训经费外,其余经费开支都是由各基层法院在有限的办公经费中筹措。由于没有人民陪审员履职补助的经费保障,导致有些法院不愿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经费问题成了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到位的实际问题。

 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评价

 为掌握我市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的效果,客观评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了解以及电话沟通的方式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发挥、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了调研。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情况较为肯定。

 一是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发挥的评价。

 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发挥的评价主要选择法院在职人员、人民陪审员进行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各基层法院政工科、部分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业务庭庭长、基层法庭庭长、主审法官以及部分人民陪审员等。从反馈的情况看,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发挥的评价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普遍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利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公民通过直接参与审理案件对国家司法事务行使了管理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体现。陪审制度因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审判过程,确保了人民对于司法的主权,从而使判决获得更为坚实的合法性基础。

 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中立。由于人民陪审员独立于法院的人事之外,不是专职法官,其受到外界干扰和不当控制的机会相对于法官而言机会更小,能更为超脱地忠实于事实;另外,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对司法公正的共同价值取向,使得法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能够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保障其能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形成对抗外界干扰司法活动的合力,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中立。

 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廉洁。从人民陪审员的角度来看,他们普遍认为人民陪审员有机会代表公众参与行使司法权,提高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拉大了司法决策的时空维度,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在合议庭内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既有效避免了法官的暗箱操作,也使人民陪审员自己不敢徇情枉法,这是公民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形式,对于保障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廉洁以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享有参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利,《决定》则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作了大致确定,从法律层面赋予了普通民众通过人民陪审员分享司法权的参与权,这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要求。从实体方面看,人民陪审员是普通公民,具有社会的一般公平与正义理念,在参与审理案件时,将朴素的民意融入审判,较少受到法律条文的拘束,更多地考虑如何才能将案件或纠纷真正解决,将精力更集中于促进实质的公正,使裁判能够得到落实。

 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有着天然的亲近感和信任感,人民陪审员发挥社会生活知识丰富、熟悉社情民意以及善于捕捉当事人心理变化的优势,在调解、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做了大量更贴近当事人实际、更能解决纠纷的工作,使当事人内心产生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而自觉履行裁判,维护了司法权威。另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而客观的了解,通过他们向普通民众宣传,剥离了法院审判的神秘色彩,使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了他们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猜疑和误解,有利于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二是关于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社会评价。

 从掌握的社会反馈信息(包括案件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的反映以及案件审理后的社会反响等)、人民陪审员的亲历感受以及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来看,案件当事人一般认为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能有效消除自己的紧张情绪,能够设身处地为自己着想,能够监督法官公正执法,对于合议庭的处理意见从内心较为认同。旁听人员普遍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使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形式表现出来;人民陪审员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更容易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有的旁听人员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较少主动问话,有陪坐的情况出现,影响其作用的发挥。绝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为身为人民陪审员而感到光荣和自豪,故在实践中能自觉协调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的时间冲突,积极参与审理案件,且依法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也能得到有效保障,充分肯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大部分基层法院认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较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对法院抵触情绪大的案件以及社会热点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能够有效缓解当事人的抵触、紧张等不良情绪,同时发挥调解、帮教以及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优势,能够促成案件的顺利审结,社会反响很好。但有部分法院认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一般,没有可圈可点之处;有的法院认为任有领导职务的人民陪审员,由于公务繁忙,无法保证参与审理案件,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发挥;有的法院认为有的人民陪审员陪审愿望不强烈,参与审理案件时怠于行使陪审权利,有陪坐现象,而且有的人民陪审员知识水平有限,不能适应陪审工作;有的法院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未作评价。

 四、积极争取支持,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

 针对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加以改进。

(一)认真领会《决定》,提高认识。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将把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把人民陪审员制度当作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来落实,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到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推进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审判活动透明度,提高司法裁判公信力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变被动为主动,从学习、宣传、选任、管理、考核、保障等环节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大与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协调沟通力度,使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核、经费保障、参与审案等能够得到理解与支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常运行。同时,要督促还没有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彝良县法院加大与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完成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工作,使人民陪审员能尽快上岗履职。

 (二)完善选任机制。

 完善选任机制,使人民陪审员的构成更加趋于合理。一要根据各县(区)的实际,合理确定公职人员与普通群众的比例,保障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做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既有德高望重、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思想疏导和调解工作的群众,又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育背景,能够弥补法官知识缺陷的公职人员,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因案而异,择而用之,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二要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办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名额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要求,保障有充足的人民陪审员供审理案件时随机抽取,增大随机抽取的调控空间。三要建立一个有进有出的选任机制,把参与公众事务具有较高热情、热爱陪审工作、平时表现良好、合理安排本职工作、所在单位支持的人员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使真正符合任职条件、具备任职能力的人员能够成为人民陪审员,以缓解目前普遍存在的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严重冲突的矛盾。对于不愿继续任职的人民陪审员以及选任时考虑不周、无精力和时间保障履职的人民陪审员,将动员其辞职。对于具有《决定》第十七条第(二)、(四)项情形的人民陪审员,将建议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三)完善管理机制。

 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的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负责会同司法局做好辖区内人民陪审员的宣传、选拔、公告、考察、岗前培训以及表彰、奖励、查证等工作;拟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提出候选人的名单、报请人民陪审员的任免、采集人民陪审员人事及履职信息等基础性工作;拟定人民陪审员培训计划、考核办法以及人民陪审员权利保障、制约及惩戒的相关制度,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履职和考核工作;与各审判业务庭和基层法庭实行网络互通,在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主管的基础上,立案庭或基层法庭参与协管,共同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取、开庭安排、履职管理等相关工作;向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时反映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争取培训、履职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制定相应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调取证据、参加预备庭、庭审分工、独立充分发表认定事实、分析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以及庭后签署和获得裁判文书等权利;积极争取经费,保障人民陪审员审判业务专项知识培训以及履职补助等权利,避免出现陪而不审的现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制发的统一样式,为全市的人民陪审员印制《人民陪审员工作证》,保障人民陪审员持证上岗履职。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认真总结和推广人民陪审员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做法,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效应,促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规范和完善陪审工作机制。

 一要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要求两级法院要灵活掌握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的范围,密切关注各地经济、法治的发展和变化,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土地纠纷案件、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等纳入陪审案件范围,不再单纯用社会影响较大作为衡量标准。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与审案,只要不是回避的情形,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案件都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二要规范启动陪审程序。对于需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先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审查各审判业务庭和基层法庭申报的案件是否属于可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根据案件的需要从相应的类别中随机抽取或指定参与审理的人民陪审员,或由案件当事人申请抽取或选择。由立案庭或基层法庭确定并通知人民陪审员具体的开庭时间、地点,让其参与查阅卷宗、召开预备庭。各审判业务庭和基层法庭将人民陪审员履职的基本情况报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备案,作为考核人民陪审员履职业绩的基本依据。三要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根据案件的常规数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具体量化到各相关业务庭和基层法庭,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同时,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人数以及法院的案件数,规定每位人民陪审员每年至少应当参与审理的案件数,作为考核人民陪审员陪审业绩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把人民陪审员的履职培训当成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根据审判需要,针对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培训考核目标,选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任教,做到每年不少于1周的集中培训时间,使人民陪审员能较为系统地接受庭审技巧、认定事实、分析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人民陪审员观摩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开展观摩点评活动,拓宽视野,学习规范标准的开庭方式,掌握庭审技巧。将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培训融入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庭前、庭中及合议前均注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适时的法律指导,以提高人民陪审员处断案件的能力,提高参与庭审的工作能力。在年终总结时应召集人民陪审员座谈,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陪审工作,相互进行交流,于潜移默化中提高履职能力。

 (六)积极争取,落实经费。

 依照《决定》第19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两级法院要积极争取支持,将人民陪审员经费列入法院业务经费预算,主动向党委、人大常委会及政府汇报和反馈陪审工作的情况,引起重视,得到支持,将人民陪审员经费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解决经费保障问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及各位委员,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促进公正司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配合才能收到实效。当前在实施过程中,经费问题和管理机构的编制问题是困扰人民法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两大难题。而这两大难题,也是人民法院自身无法解决和克服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恳请市人大常委会帮助呼吁,建议市委、政府帮助解决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的职级问题,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认真履行经费保障职责,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落实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