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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6年第1、2期(总第35、36期)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23 阅读:587

——2006年6月5日在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寿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杨宏边等12位代表所提的“关于乡村公路维护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议案”(顺字第28号),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受理后,及时与市财政局、交通局联系并召开座谈会进行充分讨论,5月17—19日,财经委的同志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斌的率领下,到巧家县与提议案的大部分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领导及交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领导进行面商和座谈。在此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巧家县杨宏边等12位代表所提议案内容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全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现状

杨宏边等12位代表提出,以巧家县为例,目前全县乡村公路总里程约1700余公里,由于无公路维护投入,部分乡村公路破坏严重,一些已经不能通行。县区财政又都是“吃饭财政”,无力投入资金维护乡村公路,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困难。鉴于这种情况,结合市人民政府“十一五”规划内容,建议市人民政府把乡村公路维护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一)全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据调研,到2005年底,全市公路总里程达到了13918公里。其中,在地方管理养护的12162公里公路中,有乡村公路8878公里(含乡道7449公里,村道1429公里)。这些乡村公路由于修建时受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制约,修建的技术标准低,通行能力差,桥涵及防护排水工程不配套,抗灾能力弱,汛期水毁严重。加之水毁恢复资金和后续养护管理经费严重不足,让本来就先天不足的公路步入了恶性循环,晴通雨阻的路段增多,有的路段甚至晴天也难通行,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困难。

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的来源看,全市公路养护仅靠省公路局以1997年底县乡公路实际里程为依据核拨的410万元资金维持,而1998年以后新建的近4000公里的乡村公路无分文养护资金。虽然市交通局已将省公路局拨给的410万元资金按规定标准分解拨付各县区,但各县区对这笔有限的资金使用情况各异,有的县区还不够支付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而在2004年以前,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未纳入县区级财政预算,到目前也仍然有3个县区未纳入预算。所以,除去人员工资外,几乎没有资金投入公路养护工程。特别是对乡村公路,更没有固定的养护经费,只在财政状况稍好的年度给予适当补助,或者在出现险情时给予一次性公路保通补助费。少部分县区虽然核定了一定的县乡公路养护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乡村公路养护费也只实行有限的定额补助。这都表明,全市乡村公路的养护经费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方式上看,在农村税费改革以前,普遍采取由村、组干部组织群众用积累工、义务工形式对乡村公路进行养护。农村税费改革以后,财权、事权核定到县区级政府,且取消了积累工,义务工的使用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农村公益事业采用“一事一议”的政策办理。所以,全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财力稍好的少数县,由财政投入有限资金,按一定标准逐级签订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将辖区内的乡村公路按等级分段包干落实到农户,实行常年养护管理。财政困难的大多数县区则无资金投入,只在每年春耕备耕期间,或者出现险情时才由村组干部组织群众抢修保通,实行季节性或临时性养护管理。

(二)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高度重视和关心。由于农村公路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非常重视。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9月29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明确了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明确规定公路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公路养护,要求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水平不得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如果这个标准能够足额落实,全市农村公路,特别是乡村公路的养护经费就得到了保障,养护质量将会得到提高。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办发〔2005〕49号文件精神已于今年3月底开始对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据了解,现调查组正在汇集草拟报告,待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在今年4月25日全市交通工作会议上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责任书》,明确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正按照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内容进行着力所能及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审议结果

杨宏边等代表提出的议案客观地反映了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意见。为使我市乡村公路这项重要的农村基础设施尽快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将此议案列为重大事项,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49号文件精神,全面核实我市农村公路里程,掌握详实的资料,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反映我市农村公路现状。积极争取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49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落实到位。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督促县区人民政府认真落实4月25日所签订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责任书》,制定或完善本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配套的政策措施,并把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落实到乡(镇)、村、组,形成养护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应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要有1名领导分管交通工作,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乡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村委会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的规定,组织群众参与乡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三)市人民政府应在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49号文件的实施方案出台执行之前,视市级财力状况对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给予经费补助,并列入财政预算。补助经费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补助各县区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