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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0 阅读:10133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办法

(2011年12月23日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8月至10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相应说明。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提交各部门的部门决算草案。

决算报告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财政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8月至10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由文字报告和数字表格构成。预算调整方案的文字报告应当对预算调整的原因、调整资金总额、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和具体政策措施等作出说明。预算调整方案的数字表格应当列示用预算调整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的资金需要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单独列示和说明,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决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和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四)部门预算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的投资效果;

(八)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预算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十)政府债务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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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市级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并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对市级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和处理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并在下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

汇总整理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一般应当包括对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研究处理情况的期限等内容。

审议意见经分工联系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签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由其工作机构统一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九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提出督促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时,该报告未获得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市人民政府另行报告。另行报告的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另行报告仍不赞成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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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作出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社会普遍关注的资金和项目采取视察、检查、调查等形式进行跟踪监督,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资金和项目绩效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抽查等形式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市本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决算情况开展监督。必要时,可以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预算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年度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以及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报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年度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以及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对以上报告的初步审查会议时,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市人民政府联系财经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昭通调查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