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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告程序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0 阅读:15070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报告程序

(2012年8月2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程序,提高审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报告,是指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以及其他报告。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一般安排在听取报告后的分组会议上进行,必要时,也可安排在联组会议上进行。

第二章 报告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阅常委会办公室提前印发的报告文本、相关材料并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情况,对报告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了解拟好审议发言提纲,为审议发言作好充分准备。

第五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一般分为2-3个组。常委会办公室在安排会议日程时,应当根据会议议题,安排足够的分组会议时间,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充分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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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报告时,根据报告涉及的内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派工作人员到会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机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领导职数较少或者常委会会议期间因公外出领导较多的机关、部门,经常委会秘书长同意,可安排中层干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人员名单,记录审议意见的工作人员名单,应于常委会会议举行前的3日前确定并报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 会议考勤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在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和活动安排与常委会会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服从出席常委会会议的需要。除下列情形外,一律不得请假:

(一)公务出国、出境;

(二)参加国家、省和市委的重要会议或者重要活动;

(三)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四)参加组织安排的脱产学习培训;

(五)因病;

(六)其他需请假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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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符合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秘书长请假。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时,实行签到制度。常委会办公室应将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会议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缺席的应注明原因;每年度应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当年出席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情况统计汇总,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条 各机关、部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人员数,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分组情况确定,每一分组会议会场至少应有一名该机关、部门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机关、部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员应当按照会前确定的人员名单准时参加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人员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向常委会秘书长报告,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各机关、部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员参加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情况,每年度由常委会办公室进行汇总统计,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并以常委会党组的名义报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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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机关、部门到会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工作人员,由各机关、部门安排确定,并负责通知其准时参加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

每一分组会议会场至少应有一名该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到会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

第四章 会中审议

第十二条 在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审议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结合实际,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对报告的审议,包括审议其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所涉及的工作是否正确贯彻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报告所涉及的工作做出客观评价,肯定成绩,指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促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审议发言应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应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合工作实际,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主。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报告的审议发言情况,每年度由常委会办公室进行汇总统计,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所涉及的工作或问题有疑问的,可以向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提出询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积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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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审议发言的处理

第十七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发言,由常委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如实记录、整理,送经发言人校核后,汇总成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

记录、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应当准确、简明,重点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按下列要求整理:

(一)条理性。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取其精华,集其要旨,使之条理化。

(二)准确性。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原意出发,进行合理的归纳、综合,准确体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三)合法性。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整理审议发言,使之既合法又合理。

(四)可操作性。针对存在问题,简要、恰当、准确提炼出观点鲜明、要求具体明确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由常委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不同报告,及时对审议发言进行分类,每一报告形成一份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

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同或者相近的意见,可以合并表述。合并表述的审议发言,列于个人审议发言之后。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同一报告的审议发言,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按照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常委会委员、列席人员的顺序汇总整理。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归纳整理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并可附常委会全体或部分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报分工联系的常委会领导签发。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在规定时限内,印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对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连同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一并印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关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程序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