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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电视专访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07 阅读:5167

(专访内容根据录音整理)

2012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邱芳主任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接受昭通电视台专访。邱芳主任就市人大常委会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目的,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确定等问题进行了逐一回答。

主持人: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邱芳主任: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2010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贯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实施意见。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该项工作极为重视,多次召开主任会议进行研究,作出了具体安排,决定制定《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并于2011年8月25日经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和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规范监督程序,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

主持人:如何理解规范性文件?怎样确定规范性文件?

邱芳主任:对什么是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可以这样理解,有权制定的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怎样确定规范性文件,要把握好几个关键:

一是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

二是根据文件的内容确定。主要看文件内容是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具有普遍约束力。文件应当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即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四是文件是可以反复适用的。

主持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邱芳主任: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

主持人:《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指什么?

邱芳主任:主要指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二是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三是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主持人:哪些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邱芳主任:市人民政府、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主持人:市人民政府、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在什么时间报送,报送哪些材料?

邱芳主任: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材料包括:(一)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文本;(三)相关说明;(四)其他有关材料。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一式10份和电子文本。

主持人:市人大常委会哪个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邱芳主任:这要从两个方面来认识。首先,市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下设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科,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接收登记;其次,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常委会联系法工委的副主任、秘书长和各委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主持人: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邱芳主任:根据《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二)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五)其他不适当的规定。

主持人:市人大常委会在什么情况下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邱芳主任:这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经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初步审查发现有问题,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第二种情况是各级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对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文件审查委员会主任主持及时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意见。

主持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邱芳主任:审查建议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内容和理由。

主持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在什么时候反馈建议人?

邱芳主任:经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建议人。

经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3个月内将审查结果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建议人。

主持人:那么,经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怎么办理?

邱芳主任:经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审查委员会采取适当方式与制定机关沟通和协商,建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该文件,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行文将书面审查意见转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主持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行文的书面审查意见应该如何办理?

邱芳主任: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报送备案。

制定机关认为不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在15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提出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

主持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的不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 ,又该怎么处理?

邱芳主任:对制定机关提出的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应当交由法工委及时送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不予修改和废止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对主任会议决定提出的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主持人:除上面谈到的有关规定外,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还有什么要求?

邱芳主任: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

主持人:对市人大常委会还有什么要求?

邱芳主任:根据《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另外,还规定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主持人:我想请问一下,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邱芳主任: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措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有效机制。

最后,邱芳主任说,我们相信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宣传,全社会的积极参与,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会做出新业绩,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