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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5年第27期(总第99期)

关于《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21 阅读:934

——2015年12月28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禄  松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2015年1月起施行的新预算法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不断扩大,要求更加严格,工作量日益增加,肩负的职责越来越重大。为此,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则上须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而我市人大常委会尚未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既承担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监督工作,也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现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适应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要求,需要设立专门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

二、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切实履行好预算审查监督职责,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拟增设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正处级工作机构。目前,设立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已获市委和市编委同意。

三、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增设的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开展工作,协助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做好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有关具体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财政、审计、税务等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和地方性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上述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二)对财政、审计、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建议。

(四)协助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做好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的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关于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初步审查工作,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关预算审查方面的工作。

(五)办理或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有关预决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财政税收、非税收入、政府债务、审计等方面的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

(六)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报送的规章、决定及相关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七)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

(八)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委员会安排完成的有关工作。

(九)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以上说明及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