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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组织机构 >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简介

主任委员:马平

副主任委员:张海燕

委员:杨丽娟  黄柏春

工作职责

1.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2.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或接受受质询机关的口头或书面答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质询案的处理情况报告。

4. 负责对宪法和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在“一府一委两院”的遵守和执行及普法和依法治市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并作出报告。

5. 对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监察和司法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常委会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对“一府一委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监察和司法工作的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初审意见,为常委会提供情况和建议。

7. 牵头组织对有关监察和司法工作的视察、检查和评议。

8. 办理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和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9. 负责就对口联系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建议、意见并予以规范;负责与本委相关的文件材料、工作报告以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或讨论的决议、决定等文稿的起草和组织起草工作;负责与本委相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归纳整理工作。

10.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涉法涉诉来信来访;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