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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法工委 作者:法工委 发布时间:2023.08.30 阅读:1155

《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已经昭通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21日至22日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在昭通人大网、昭通人大微信公众号、昭通日报上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9月30日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余妍丽。联系电话:3990308;联系地址:昭阳区迎丰路138号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657000;电子邮箱:ztrdfgw@163.com。

附件:1.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

    2.关于《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的起草说明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28日


附件1

 

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清洁,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清洁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监督管理。

  乡村清洁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多元投入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乡村清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负责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参与乡村清洁活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负责开展乡村清洁的宣传报道。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乡村清洁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二)统筹建设垃圾处置和污水处理等设施;

(三)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乡村清洁工作;

(五)推广使用垃圾、污水、废弃物等处理新技术;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乡村清洁工作计划,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二)开展垃圾转运和处置,采取有效方式治理乡村污水;

(三)建立完善乡村清洁经费收支管理制度;

(四)落实乡村清洁巡查、监督和举报等制度,督促村级组织及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绿化美化乡村环境,组织开展美丽村庄、美丽庭院、文明家庭等评选表扬活动;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民主决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建立乡村清洁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村庄卫生公厕和户厕建设,开展垃圾清扫、分类、收集,因地制宜推进污水治理,科学处置废弃物,对违反乡村清洁和破坏清洁设施的行为予以劝告和制止;  

(三)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共厕所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四)宣传引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五)其他乡村清洁有关事项。

  村(居)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屋周边、入户道路、承包管理的田地、林地、水池(窖)、坝塘等区域的清洁,按要求处置垃圾、污水、废弃物等,保持居住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十一  乡村范围内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其管理使用区域的清洁工作,带头开展垃圾分类。

十二  节庆、文体、喜庆和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和处置。

第十  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对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置。

十四  畜禽散养户应当实行人畜分离、人禽分离、畜禽集中圈养,及时收集、清运、处置畜禽粪污,做到资源化利用,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第十五条  乡村范围内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旅游景点、商店、餐馆、酒店等应当定期做好环境卫生的保洁消杀工作,完善、落实卫生防疫和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措施。 

第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维护乡村清洁,有权劝阻、投诉、举报影响乡村清洁的行为。  

十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乡村公共场所、道路、田地、林地、水库、河流、坝塘、沟渠等区域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二)在乡村公共场所、道路堆放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张贴小广告;

(四)随意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和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侵占、损毁乡村公厕、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

(六)其他影响乡村清洁的行为。 

十八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村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合理确定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模式,建设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推进乡村垃圾就地分类、源头减量。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村庄,应当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定期对垃圾进行转运处置。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防渗漏措施。

十九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乡村卫生公厕,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户厕改造,提高卫生户厕普及率。

村(居)民在新建、改建、扩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及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二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的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乡村供排水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提高乡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和收集处理率,推进乡村污水治理。

对人口规模较大,居住较为集中,且临近城镇的村庄,优先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不具备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收集的,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村庄现有排水设施等,适度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对离城镇较远,人口较多的村庄,根据实际,分类施策,可集中收集,也可多点、分散收集处理;对居住分散的住户,采取分散式资源化利用(连户或单户)治理模式。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按相关要求开展治理。

二十一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乡村清洁设施设备按照所有权限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

二十二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予以处罚。

二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清洁管理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条例制定乡村清洁实施办法。

第二十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等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推动昭通市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迈上新台阶,根据昭通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由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完成了《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起草。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乡村清洁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工作,也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重要工作,直接影响到人居环境质量提升成色和乡村振兴战略进程。近年来虽然乡村整体环境发生了很大改变,但持续保持的效果并不理想、乡村环境“脏乱差”反弹现象依然存在。究其根源在于乡村环境污染治理尚缺乏明晰的法律规定,不文明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进行约束。因此,为了巩固拓展昭通市脱贫攻坚成果,规范乡村垃圾、污水治理等工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当前急需加快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立法进度,通过立法规范、引导和保障乡村清洁活动,在法律层面明确政府、村组干部和群众的责任和义务,健全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法制,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农村群众作为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从而逐步改变农村群众不良陋习,推动乡村人居环境质量不断提升。

(二)可行性。

一是有社会共识。近年来,昭通市正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村庄清洁行动,人居环境也很受社会关注,无论是各级领导还是人民群众,都对乡村清洁立法持积极肯定态度,制定和实施这部法律的社会基础基本成熟。

二是有实践经验。截至目前,省外有四川、贵州、广西、新疆等诸多城市已经率先完成了相关立法,省内有玉溪、曲靖、丽江、保山等城市完成了相关立法,这些城市的前期工作为我市相关立法提供了经验。

三是有现实条件。昭通市、县两级在乡村清洁工作中已经做了很多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这些工作措施和制度有力地引导和规范了乡村清洁工作,是制定《条例》的实践依据。

二、立法的主要依据和参考

(一)政策文件依据。主要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方案》《云南省“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实施意见》等。

(二)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

(三)参考依据。主要包括全国各地地级以上城市已出台的相关条例,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保山市乡村清洁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等。

三、条例起草的过程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8月)。一是成立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于8月初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市直部门为成员的立法起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人居办),从市农业农村局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起草专班,负责开展资料搜集、初步调研和起草工作。二是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立法要求和立法程序,提出了《条例》的主要思路和框架设计,明确各阶段时间节点。

(二)调研起草阶段(2022年8月—10月)。一是梳理有关事项。围绕立法目标,对昭通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学习其他地方《乡村清洁促进条例》先进经验,并对昭通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乡村清洁工作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二是开展起草调研。采取起草和调研同步推进的方式,8月15日,召开《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立法工作座谈会,并就条例内容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就《条例》进行深入研究;8月16日到鲁甸县、昭阳区开展实地调研工作,在调研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草拟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8月17日召集各县市区人居办召开了“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8月18日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亲自带头研究,并邀请法律顾问及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征求意见建议,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印发至各县市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19家立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建议;9月6日列入昭通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征求局领导及有关科室的意见建议;9月14日邀请立法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和市农业农村局法律顾问再次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9月19日至10月19日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3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召开“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会议,再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多次与市人大相关委室、市政府办、市司法局、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对接《条例》出台程序、立法工作步骤等,最终形成了《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草案)》(送审稿)。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建议,共收集到意见建议158条(其中市政府专题会议收集到意见建议16条),采纳115条。

(三)公示审议阶段(2022年11月—12月)。一是组织专家论证。11月 29日,召开《昭通市乡村清洁条例》专家论证会,邀请乡村清洁治理、建设和立法、法律方面专家对《条例》进行论证,共征求意见建议45条,根据论证意见对《条例》进一步完善。二是开展合法性审查。2023年1月底邀请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对《条例》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

四、《条例》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把握。一是明确价值导向,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把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及乡村清洁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立足昭通实际、突出昭通特色,在起草中注意将道德语言转化成为法律语言,注重基本规范与倡导的递进与衔接。二是坚持目标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坚持正向激励、制度治理与负向惩戒相结合,突出便民、利民、惠民目标,着力提升群众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和引导群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相结合。小切口立法,不求面面俱到,着重突出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紧扣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条例》共二十五条。

第(1—5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定义条款、基本原则及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6—11条)主要规定了管理主体和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义务等内容。

第(12—17条)主要规定了日常清洁规范及禁止性行为,针对农村畜禽散养的普遍性现象,倡导集中圈养,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第十二条专门对乡村范围内的特殊活动(节庆、文体、喜庆和丧葬等)清洁规范进行规定;第十五条结合当前昭通市“创文创卫”的工作要求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常态化做好乡村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旅游景点、商店、餐馆、酒店等环境的卫生保洁消杀工作;第十七条规定了单位及个人禁止性行为规范。

第(18—21条)主要规定了清洁设施建设与运维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按照乡村清洁的要求,规划、建设和配备相关清洁设施、设备、场所等,对乡村生产生活垃圾、污水的处理模式进行明确,对乡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运转等行为进行规范,增加了对乡村生产生活垃圾分类的内容。

第(22—23条)主要规定乡村清洁工作中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24—25条)明确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乡村清洁实施办法及《条例》实施时间。

五、《条例》的特色亮点

(一)紧密结合时代需求。如:针对农村垃圾转运、处置难的问题,倡导农村进行垃圾分类,推进乡村垃圾就地分类、源头减量。第十一条规定,“乡村范围内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其管理使用区域的清洁工作,带头开展垃圾分类”。第十八条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村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合理确定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模式,建设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推进乡村垃圾就地分类、源头减量。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村庄,应当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定期对垃圾进行转运处置。”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问题,第十三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对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置”。针对农村粪污无害化处理难的问题,第十九条规定,“村(居)民在新建、改建、扩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及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二)紧扣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结合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情况,针对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动物尸体随意丢弃的问题,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乡村公共场所、道路、田地、林地、水库、河流、坝塘、沟渠等区域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针对建筑垃圾乱堆、农村小广告乱贴的问题,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张贴小广告”。

(三)旨在改变群众不良陋习。如:第十条规定,“村(居)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屋周边、承包管理的田地、林地、水池(窖)、坝塘等区域的清洁,按要求处置垃圾、污水、废弃物等,保持居住环境干净、整洁、有序”;第十四条规定,“畜禽散养户应当实行人畜分离、人禽分离、畜禽集中圈养,及时收集、清运、处置畜禽粪污,做到资源化利用,养成良好卫生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