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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作者:杨兴平 发布时间:2017.06.22 阅读:24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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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邦云在会上全面介绍了条例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及主要内容,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黄光瑞主持新闻发布会,10余家省级驻昭媒体和市级媒体参加了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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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石邦云介绍,《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是我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已经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7年6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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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条例的出台背景,石邦云介绍: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昭通市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拥有地方立法权。科学、合理、完善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是有效行使地方立法权,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为了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有法可依,有必要根据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制定一件统一规范我市立法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这对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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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条例的制定过程时,石邦云说,经中共昭通市委同意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的制定列入了2016年度立法计划并及时开展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学习和借鉴外地州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4月下旬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研究修改,几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2016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第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昭通人大网、《昭通日报》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深入彝良、永善、水富县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修改后,2016年10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条例经2017年3月24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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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石邦云详细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七章七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地方性法规修改和废止、其他规定、附则。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条例的适用范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划分,条例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立法范围的限制规定,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设区的市立法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一内容是条例的重点,总则又作重申。第二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主要对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机构、程序,编制的时间和具体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的程序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三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在地方性法规起草中一是强调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规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二是强调科学性。条例规定起草地方性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三是强调协调性。条例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和论证,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第四章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一般包括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公布五个环节。条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既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同时又借鉴和吸收了部分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中的经验和做法,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一是关于审次制度。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各代表团两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制,即经两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需要作进一步研究的,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第三次审议,也可以多次审议、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二是关于统一审议制度条例规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意见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三是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条例分别对审议地方性法规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地方性法规评价等作出规定,推进科学立法,拓宽公民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途径。四是关于表决程序。条例规定,对审议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设立单独表决制度;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条例还对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等作出规定。五是关于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五章地方性法规修改和废止。条例对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意见、建议的主体、情形,清理地方性法规的主体以及情形,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等作出规定。第六章其他规定。条例对于不适合放在前面章节中的条款,设置了“其他规定”一章,对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的处理、对专门事项制定配套的具体规定、立法后评估、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答复以及一些立法技术规范等作出规定。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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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邦云指出,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我们将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及该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严格遵守该条例规定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等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制定出管用实用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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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邦云强调,《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施行,对我市立法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开启了我市立法工作的先河,对进一步规范我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为推动我市“依法治市”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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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会上就记者提问进行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