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石邦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计划,5月11日至5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市公安局和市交警支队领导的陪同下,深入威信、昭阳2县(区)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的方式,对全市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效
(一)强化组织保障,营造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市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负责交通运输、社会稳定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安监、交通、公安等25家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县(区)、乡(镇)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形成了层层推进“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机构。全市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共管、社会联动、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文明交通意识。利用昭通电视台、昭通人民广播电台、鹤都之声等传统媒体和移动电话短信、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新媒体,加强对“一法一条例”宣传解读,积极推进“大喇叭”工程,投资230万元建成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中心3个,深入开展文明交通“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不断拓展“一法一条例”宣传学习的面,提高了公民交通安全意识。自2014年以来,全市组织开展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活动6100场次,进学校上道路交通安全课1.18万场次,播放警示教育片、公益广告片3.6万次,印发宣传材料110万份,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网站、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4.9万条,受教育人数820万人次。
(三)注重源头治理,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加强驾驶人源头管理和重点车辆源头监管,提高“五类重点车辆”(客车、校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农村面包车)检验率和报废率,提高车辆交通安全承载力。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向交通部统计上报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隐患路段11860处,今年3月已启动农村道路安全隐患和生命防护工程治理。同时,安排资金4500万元,对全市8条二级公路隧道照明工程开展建设。渝昆高速昭通段全线贯通,乡村和“村村通”公路网基本形成,提升了道路交通的通行能力。大力推进高速高等级公路防控体系建设,构建合理控速的区间测速网,增强重点道路防控能力。已建成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142个,交通安全劝导站1220个,交通安全管理联络员2.1万名,农村公安派出所内设交警中队150个,基本完成农村“五个一”防控体系建设。
(四)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构建路面执勤执法管控网,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安全秩序。2014年以来,处理交通违法行为92万余起,长期保持对酒驾、无证驾驶、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违法客运4480辆次、非法客运3531辆次,查处违法货运11477辆次、非法货运63辆次,拘留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998人,吊销驾驶证90本。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有待加强。“一法一条例”宣传的深度不够,群众知晓度不高,缺乏经常性、广泛性的宣传。相关职能部门宣传教育的积极性不高,许多地方的宣传教育基本由公安交警部门承担,其他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充分。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重点宣传教育不到位,在农村和偏远地方还存在宣传盲区,少数干部和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
(二)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全市排查统计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整治路段有11860处,约需资金41亿元,因受地方财力的影响,大量的交通安全隐患点得不到及时整治。城区路网规划建设滞后和机动车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影响通行,加之一些路段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不健全,城区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少,临时停车泊位规划不够合理,车辆占道停放严重,特别在学校、商场、农贸市场等周边车满为患,拥堵不堪,交通安全隐患严重。乡村公路和农村“村村通”公路等级普遍偏低,尤其是“村村通”公路大多数路段路窄坡陡弯急,交通安全设施缺失,难以适应农村车流量逐步增大的通行需求。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执法力度不够。超速行驶、酒后驾驶、逆向行车等现象依然存在;农用车非法载客、摩托车超员、大货车超高超载等现象较为严重。二是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不力。县(区)政府加大投入,在城区道路增设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子监控设备,但重在查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管理缺失。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现象时有发生,非机动车随意进入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现象司空见惯。三是以罚代管,履职不到位。在城区交通秩序管理中,特别对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的行为,交通辅警拍照取证,发出接受违法通知书后,一走了之,对违法停放的车辆没有实施拖移,对道路交通仍形成安全隐患,群众不满意。四是一线警力不足,交通辅警越俎代庖。全市路面、街面90%的执勤力量是交通辅警,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多是交通辅警包办,这让群众对交警的执法公信力产生质疑,影响警察形象。五是“非法代办”现象突出。在交警部门办证处罚厅的外面,有一群以收费为他人消除道路交通违法扣分的“非法代办”人,据群众反映有利益链,影响公正执法。
(四)警力配比和素质能力与新形势执法要求有差距。一是全市交通警察警力严重不足。目前,全市有交通警察548人(市交警支队200人,11县区348人),市交通警察警力配备为万分之0.91,与全省交通警力配备万分之2比,差距大,警力紧缺,不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二是辅警素质亟待提高。因警力不足,录用辅警1600名,充实在基层和一线协助执法。但辅警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人员结构复杂,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执法中出现态度蛮横、行为不规范等情形,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三是少数民警的服务意识和执法能力不适应工作的需要。服务意识淡薄,对待群众态度冷硬,办事拖拉推诿,责任心不强,依法行政能力亟待加强。
(五)执法不严,处罚超越法定幅度。2014年以来,全市各县(区)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对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有263470起,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法定幅度处罚。如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昭中行终字第26号生效行政判决书载明,上诉人李某某不服水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有违法临时停车的行为,但水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李某某处以150元罚款的处罚,在法律适用上违反了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依“一法一条例”中关于违法临时停车处罚的特别条款规定,即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因而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罚不当,被撤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十一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发出纠正通知,但此类违法行政行为并未得到彻底纠正,还在继续发生,昭阳区较为突出。
三、下步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谁执法,谁宣传”的原则,强化执法部门的宣传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广泛深入宣传“一法一条例”。要针对不同的群体,采取不同的宣传形式,强化“五进”,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要规划先行,强化建设,做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使用。要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经费投入,对排查的11860处道路安全隐患点分轻重缓急有效治理,提高道路交通承载能力。要完善城乡道路上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的设置,特别是“村村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和道路养护制度的建立,不断提高道路通行水平。要积极改造提升城区道路,在安全方便通行的条件下,合理规划布局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缓解停车难的问题,解决学校、商场等周边拥堵、安全隐患大等问题。
(三)进一步强化执法主体责任,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能力。市人民政府要责成道路交通安全执法部门,加大对超速行驶、酒驾、摩托车超员、机动车违法停放、非法营运、超载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管理,形成常态化。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要做到处罚与教育并重,杜绝以罚代管,提高执法水平。要警力下沉一线,纠正交通辅警包办执法的现状,交警要率先垂范带领交通辅警规范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要根除“非法代办”的乱象,营造公正廉洁的执法环境。要严管非交通占道行为,城管、交警、工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规范执法,确保道路安全与畅通。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加强执法队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和为民服务意识。要强化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增强业务能力,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交警现状的调研和分析,积极向上反映和争取人员编制,努力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惩执法队伍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要加强对交通辅警的教育、监督、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要从优待警,按照中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统一辅警待遇标准,纳入财政全额保障,调动工作积极性。要从严治警,廉洁自律,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交通警察队伍。
(五)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对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放、临时停车的行为,应当处罚,但执法者须依法定程序,正确适用“一法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幅度内处罚,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责成市公安局以法院生效判决为据,限期纠正此类违法行政处罚行为,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