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2010年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财政决算报告时,首次开展专题询问,受到广泛关注和各方好评,产生了积极反响和良好效果。由此开始,专题询问这种监督方式得以在全国各地广泛应用,成为近年来人大监督工作的一大亮点。
为促进专题询问工作的更好开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计划,在7月召开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上,研究室对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情况进行了总体了解。在此基础上,于9月下旬组成调研组深入鲁甸、巧家两县,对县(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建章立制,规范开展。截至目前,全市共有昭阳、巧家、大关等8个县(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专题询问相关制度,使专题询问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增强了可操作性。从调研组所收集到的5个县(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题询问相关制度看,文种均为“办法”,有4个县(区)将询问和质询工作合在一起,制定了“询问和质询办法”或“询问和质询工作办法”,篇幅均不长,其中涉及询问工作部分只有11条、12条。制度建设搞得最好的是彝良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彝良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共18条。概括而言,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题询问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专题询问议题的提出作了规定。多数县(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相关制度均规定,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审议议题和有关报告,就关系全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彝良县还具体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交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专题,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此外还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二是对询问主体、询问对象作出了规定。规定提出询问的主体是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对象是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三是规范了专题询问的程序。对筛选和确定议题,调研、协调,询问准备,询问会的主持、提问、回答、追问、点评,以及会后交办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四是对专题询问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作了要求。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专题询问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回答询问机关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应重点跟踪监督,并可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彝良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题询问办法还规定,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督办情况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关注民生,突出重点。据统计,自2012年以来,全市11县(区)共开展专题询问28次,其中巧家县12次,大关县4次,彝良和盐津两县各3次,水富县2次,鲁甸、镇雄、永善和绥江4县各1次。各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询问,内容一般涉及事关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大体可分为:第一,关注民生。如绥江县人大常委会对移民后续产业配置问题开展了专题询问,鲁甸县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询问,巧家县人大常委会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开展了专题询问,永善县人大常委会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开展了专题询问。第二,关注经济发展。如大关县人大常委会对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开展了专题询问,大关、彝良两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工业发展开展了专题询问。第三,关注城镇化发展。如彝良、大关、巧家、盐津等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城镇化建设、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以及老城区提质改造等工作开展了专题询问。第四,关注社会事业发展。如彝良县人大常委会对教育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询问,绥江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一中高中教育开展了专题询问。
(三)深入调研,准备充分。为使专题询问有效开展,各县人大常委会在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均组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如:盐津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老城区提质改造工作专题询问前,制定了详细的调研方案,多次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到老城区实地查看,就老城区改造规划、环境卫生治理等工作进行调研,同时查阅相关单位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对老城区提质改造工作情况做到了胸中有数;彝良县人大常委会为开展好教育工作情况专题询问,组成了三个调研组,分别由常委会副主任带队,深入到全县15个乡镇35个校点,走访教师、学生和当地干部群众共1000余人次,召开各类座谈会50多次,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汇集了相关信息,为专题询问的顺利开展作了充分准备。
(四)精心组织,注重效果。各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均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并对询问人的提问、应询人的回答和整个专题询问会议的时间、流程、要求都提出了具体规定。专题询问除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受询问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外,还邀请了法检“两长”和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旁听,县内宣传媒体作报道,并由常委会一名副主任主持专题询问会,常委会主任作会议总结讲话,对专题询问作点评。在专题询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受询问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回答提问后,还就不明白、不满意的答复进行追问,将问题问透、问明白。
二、存在问题
(一)认识还不够到位。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对开展专题询问积极性不高,重视不够。据各县(区)自报,至今还有鲁甸、镇雄、威信3个县尚未制定专题询问相关制度。昭阳区和威信县至今还未组织开展过专题询问。
(二)制度还不够完善。从调研组所收集到的几份专题询问相关制度看,除彝良县专门制定了《彝良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外,其他县(区)制定的均是“询问和质询办法”或“询问和质询工作办法”。在涉及专题询问内容部分,有的没有明确开展方式,有的在表述上不够严谨规范,有的对专题询问的程序规定不够具体,还有个别县(区)制定的制度只涉及“询问”,对专题询问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以说只是“询问办法”而不是“专题询问办法”。
(三)工作计划性还不够强。除彝良县人大常委会明确规定每年的专题询问议题要在年初提出,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外,其他县(区)人大常委会对每年的专题询问议题在何时提出均无明确规定。
(四)工作力度还不够大。具体表现为:设置询问问题质量不够高,过于简单,给人以“不痛不痒”之感;大都在专题询问会前将询问提纲告知受询问机关或部门;专题询问现场追问不够甚至未进行追问,专题询问会结束时有的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总结和点评,专题询问会平铺直叙,互动不够;有的县(区)对专题询问事项存在重“答复”轻“办理”现象,跟踪监督力度不够,少数应询部门也存在敷衍塞责的问题。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专题询问的认识。询问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是询问的引申和延展,是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就某一方面的工作集中开展的专门询问活动,具有社会关注度高、针对性强、互动效果好、议题鲜明、重点突出等特点,相比一般意义上的询问,专题询问更严肃、更有针对性、更具约束力。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是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的有效途径。因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对专题询问性质和作用的认识。“一府两院”的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的理念,充分理解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正确对待、积极配合专题询问工作的开展。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题询问工作制度。尚未建立专题询问相关制度的县(区)人大常委会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专题询问相关制度,已经建立专题询问相关制度的人大常委会要不断探索、实践,并借鉴其他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促进专题询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从长远的角度看,最好是制定专门的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制度。
(三)增强专题询问的计划性。要把专题询问纳入人大常委会的常规工作,做好年度计划安排。每年开展专题询问的次数、议题宜在年初确定(必要时可以调整),有计划地开展。要精心选择确定专题询问议题。从大的方面说,要紧紧围绕党委工作的着力点、“一府两院”工作的薄弱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聚焦点选择议题;具体而言,要紧紧围绕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根据历次常委会会议议题选择确定议题。
(四)精心准备好每次专题询问。开展专题询问,准备工作十分重要。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好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询问前,要认真编制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内容、方法、对象、步骤、要求等。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制订出来后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最后报主任会议讨论确定。二是深入开展调研。要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视察、走访座谈等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研,收集相关资料,掌握真实情况,还可以通过网络等媒体公开征集群众意见,为专题询问问深、问准打下坚实基础。三是设计好提问内容和提纲。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所掌握的情况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高质量的问题,特别是要提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而且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设计提出的问题要坚持宜精不宜多、宜深不宜浅,不痛不痒的问题不要提出,便于部门出彩的问题也不宜提出。四是加强沟通协调。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了解他们的相关工作重点、面临的困难以及需要人大常委会推动解决的问题等。同时,还要对专题询问的时间、方式、程序和要求等事项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为专题询问作好准备。为避免问、答的随意性,将专题询问的拟问问题于会前交给受询问机关或部门,使其提前做好回答准备是必要的,但也要逐步实行不提前提交所提问的全部问题的做法。可考虑采取部分提交的方式,即将拟询问的主要问题全部提前交受询问机关或部门作准备,拟追问的问题和现场临时穿插的灵活提问则不提前告知,这样既可保证询问现场的规范和严肃,又可减少“作秀”成分,增强专题询问效果。
(五)认真组织好专题询问会。专题询问时间宜安排在常委会会议听取有关报告之后、开始审议之前,一般宜采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组会议的方式进行。询问会由常委会主任或由常委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持人应当简要介绍专题询问的主要程序、进行提问和答复的主要要求等,同时要注意维持会议秩序,对于超出规定时限、内容偏离主题、带有人身攻击色彩等不适宜的发言,应当予以提醒或阻止。在询问形式上,一般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但不能仅仅局限于“一问一答”,可采取指定人员询问、追问和允许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随机询问相结合的方式,使专题询问紧扣主题,切中要害实质,防止出现受询问机关或部门负责人答非所问、避重就轻、消极应付等不良现象。
(六)加强后续监督。专题询问的效果,不仅在于专题询问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受询问机关或部门负责人进行答复,更在于答复后受询问机关或部门改进工作的实际行动。要结合专题询问,及时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梳理并转交“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研究处理结果向常委会报告。要切实加强对专题询问重点事项的跟踪督办。对受询问机关或部门敷衍塞责、有关问题未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人大常委会,维护专题询问的严肃性,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可以采取更具刚性的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七)加强自身建设。由于法律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没有明确规定,加之开展此项工作的时间还较短,因此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而言,专题询问工作还是一项较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学习、探索。“打铁要靠本身硬”,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开展好专题询问工作,必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深入学习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深化对专题询问的认识;加强专题询问业务学习,熟悉掌握开展专题询问的环节和重点,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专题询问的能力和水平。要断探索创新,提高专题询问工作质量。注重学习、汲取其他地区好的做法和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实践、努力探索、不断创新,进一步提高专题询问的质量和效果,让专题询问更具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