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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5年第25期(总第97期)

昭通市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09 阅读:303

(2015年8月28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代会依法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协助市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报告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就预算、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质询的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进行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算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预算执行和调整方案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在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并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预算审查和监督时,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抽查、调查、调研等方式,或者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后的十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决议、决定及审查结果报告等。

市审计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报告及报表,公开的内容应当细化。除涉密信息外,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决算按项目及项目实施地区公开。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市财政局批算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应当按规定规范细化,当年决算数与上年决算数和年初预算数增减变动的原因要重点说明。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有关机关或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接受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为其保密。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预算草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市人民政府不得向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预算草案,支出预算按其功能分类编制到项,基本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到款。

第九条  市人代会审查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关注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完整,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是否与中期规划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收支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二)是否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一般支出,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是否符合实际,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三)对下级的转移支付是否规范;

(四)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否按规定设立;

(五)政府性基金收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收;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是否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具体项目,是否以收定支,做到收支平衡;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否按收支平衡原则编制,是否列有赤字,收支预算是否按规定征收范围和比例编制;

(八)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符合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是否全面完整,社会保险待遇是否落实,是否按统筹层级做到收支平衡;

(九)预算相关的重点事项是否说明清楚。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了解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

市财政局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预算草案建议的同时,应当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和编制说明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代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分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征求意见,并结合各委室提出的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提出意见。在市人代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反馈市财政局研究办理。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研究办理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代会会议举行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关于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并提供部门预算草案和相关背景材料。

第十四条  在市人代会会议期间,市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市人大代表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作关于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于大会表决前印发代表。

第十五条  市人代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修正本级预算草案的议案,经市人大财经委研究提出意见后,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

对交付表决的预算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再表决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修正案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修改预算。

第十六条  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同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抄送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报告批复的汇总分析情况。

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预算,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的同时,报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市人代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及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情况;

(四)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包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有无滞留、扣减或挪用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部门切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结余结转资金(包括存量资金)规模情况;

(五)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包括:预算超收收入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情况及管理情况,短收及其调整弥补预算的情况;

(六)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七)政府债务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九)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十)民生保障情况。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当按月向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的相关资料,并及时报告预算管理体制调整、财税改革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对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如实通报。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其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全面、真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由文字报告和数字表格构成,文字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数字表格应当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列示执行数额、执行进度,并与上年同期数额作比较。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资金和项目进行专项调查或者审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调查或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定期、不定期听取市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关于预算管理、执行和审计等相关情况的汇报;可以对本级部门预算、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管理、绩效情况进行专项监督,并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在预算执行中,依法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由文字报告和数字表格构成。文字报告应当对预算调整的原因、数额、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规依据和绩效目标作出说明,数字表格列示预算调整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应当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二)资金安排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实施的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四)调整的有关重要事项说明是否清楚。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十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财经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预算调整方案是否符合预算法作出评价;

(二)对预算调整的事项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调整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市财政局应当依法编制本级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包括一般公共决算草案、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和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决算草案,做到收支真实准确、报告内容完整。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月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报告应当对市人代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作重点说明。

决算草案应当经市审计局审计。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的实施情况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资金情况;

(四)财政转移交付资金的安排执行情况;

(五)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六)超收收入安排情况,本级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七)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及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在提请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同时,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一般公共预算、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和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情况;

(五)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六)政府债务管理、使用的审计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要求重点审计或审计调查的情况。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整改,并于当年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结果和本年度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必要,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十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反馈办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市人代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草案提出建议;

(三)对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预算绩效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决算后,市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同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市人大财经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报告批复的汇总分析情况。

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财政决算,在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的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