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和《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人大代表提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提出议案的注意事项
1、代表议案是指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市人大代表1 0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事原案。
2、议案所涉及事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事项:一是有关全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二是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3、提出议案须一事一案;填写大会秘书处统一制发的代表议案纸;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签署领衔人和联名代表的姓名、所在代表团、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填写时字迹要清楚。
4、议案必须在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4月2日上午12时为议案截止时间)。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5、代表提出的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汇集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大会主席团审议,作出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于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研究),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决定。
6、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7、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议案,转由大会议案建议组处理。
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注意事项
1、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可以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重大问题,也可以是一件具体事项。
3、代表应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思考,寻求良策,使建议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写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便办理和答复代表。
5、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案件申诉材料和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案件申诉材料或信件,不应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可以作为信访件交大会秘书处信访组处理。
6、代表要尊重承办单位,积极参加承办部门的面商协商。若代表本人不能参加,不要委托不是代表的他人转达意见。接到承办单位的复函后,要认真填写意见表及时反馈,以便承办部门心中有数,并不断改进建议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