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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9 阅读:248

——2002年11月22日在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

大会秘书长  冯  涛

主席团:

    我受大会常务主席的委托,就《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选举办法草案的形成

    鉴于本次大会的任务,选举产生我市出席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需要依法制定一个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的全过程。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草拟了《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讨论稿。该稿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提请主任会议讨论。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又进行修改后,报经市委同意,形成现在这个草案。

    二、关于昭通市出席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问题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分配我市出席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5名,其中,省委推荐的7名,我市48名。在分配给我市的48名代表中,省人大常委会要求选出3种少数民族代表9名(彝族3名,苗族3名,回族3名);妇女代表13名;非中共党员代表18名。

    三、关于候选人的提名问题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本次会议选举办法对省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提名推荐作了必要的规定。

    昭通市出席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可在本代表团联名,也可与其他代表团的代表联名。

    选举法规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因此,选举办法将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定为11月23日中午12时,是合适的。

    四、关于候选人的差额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问题

    昭通市出席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提名推荐的候选人的差额比例达不到五分之一,不得进行选举。提名推荐的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在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范围内,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差额比例超过二分之一,需进行预选。预选后,主席团根据预选中得赞成票的多少和本次大会选举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关于省委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和市委及代表联合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排列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解释并参照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做法,本次会议选举出席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排列,按省委推荐、市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联名推荐名单进行分组并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六、关于省委推荐的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名额问题

    参照省人大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做法,本次大会选举办法作出了省委推荐名额我市不得占用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名额已经选足,地方推荐的候选人得赞成票即使多于省委推荐的候选人,也不能占用省的名额,交由省另行安排。

    七、关于选举的监票人、计票人和计票工作人员问题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本次会议选举工作的实际需要,选举办法对选举的监票人、计票人和工作人员如何产生及其职责作了同样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选举我市出席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分别由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作为监票人;主席团从中提名1名总监票人,再把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一并提交全体会议通过,依法履行职责。鉴于本次会议选举任务重,计票工作量大。需要1名总计票人负责整个计票工作和计票工作人员从事计票工作。因此,选举办法规定:“总计票人、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长处指定”,这是必要和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