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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9 阅读:216

2002年11月22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次会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昭通市出席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5名,含省委推荐的代表名额7名。省人大常委会分配我市代表名额48名,其中应选少数民族代表9名(彝族3名,苗族3名,回族3名);妇女代表13名;非中共党员代表18名。省委推荐的代表名额我市不得占用。

    第三条  昭通市出席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会议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名额比应选代表多五分之一,即差额11名。

    第四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两种提名推荐都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如果被提名者不接受提名,表示不当候选人时,可做提名者的工作,申明理由,提名者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但如果提名者坚持要提,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代表说明被提名人不同意当候选人。         我市出席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市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11月23日中午12时,以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收到推荐表为准。

    第五条  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全部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主席团印发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主席团负责书面向全体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提名者填写候选人推荐表,向主席团提出,并由主席团将候选人推荐表印发全体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收到候选人推荐表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如送达时间相同,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第六条  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达不到五分之一的差额比例,不得进行选举。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在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间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的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进行预选。预选票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时间先后顺序分两组排列。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代表按应选名额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的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由高到低,按照本次会议选举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七条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八条  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得进行选举。

    第九条  正式候选人名单按省委推荐、市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联名推荐名单分两组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分组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与到会的代表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选举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选举无效。

    第十一条  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二条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每张选票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可以辨认的部分为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

    第十三条  不能填写选票的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选票,但不得委托候选人代为填写选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受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选票。

    第十四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差额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如经另行选举当选数仍选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本次大会不再选举。

    第十五条  各代表团在本团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监票人1名,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1名,并将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总计票人、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六条  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第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

    第十八条  本选举办法经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