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并参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述职评议,是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的监督活动。必要时,也可以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进行述职评议。
第三条 述职评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
第五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学习、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主要情况;
(五)廉政建设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述职评议可以按第五条所列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其中的某些方面进行评议。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对第二条所列述职评议对象,一般应在届期内进行一次述职评议。每年度述职评议的对象、内容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两个月通知评议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述职评议对象接到述职通知后,应当根据述职评议的内容撰写好述职报告,并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述职报告文本必须由本人撰写,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评议调查组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评议作准备。调查组由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
第十条 评议调查组应当拟定工作方案,采取召开动员会、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述职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写明调查情况、述职评议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可以邀请上一级、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述职评议对象作述职报告;
(二)评议调查组报告调查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评议对象进行评议;
(四)评议调查组将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会议授权主任会议审定后交述职评议对象。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评议对象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第十四条 参加述职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述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会上,述职评议对象应当根据述职评议的内容汇报情况,回答问题,听取意见。如对述职评议意见有不同看法,可在会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有关情况重新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报市委,并分别抄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对象得优秀票、称职票、基本称职票未达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其认真整改并在6个月内重新述职;如重新述职后,得优秀票、称职票、基本称职票仍达不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市委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述职评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检查、听取汇报等形式,督促述职评议对象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经述职评议,对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述职评议中反映出述职评议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相关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