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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昭通市渔洞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草案)起草说明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30 阅读:511

——2003年2月26日在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昭通市水利局副局长   陈  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就 《 云南省昭通市渔洞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 》 (草案)的起草工作作报告说明,共五章二十五条,请予审议。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渔洞水库位于昭通市昭阳区乐居乡,距市区23千米,总库容3.64亿立方米,是昭通市唯一一座集农业灌溉、城市供水、防洪、发电等综合利用于一体的大(二)型重点水利工程,对昭通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渔洞水库所在河流为金沙江二级支流居乐河,发源于鲁甸县铁厂乡。径流区包括鲁甸县的铁厂、水磨、龙树、新街等4个乡的 16个村和昭通市的洒渔、乐居、苏甲、大山包、大寨子等5乡的13个村,流域面积 709 平方千米。库区环境及水质面临以下几方面的危害:

1.流域内森林植被覆盖率不高,且疏幼林、灌木林所占比重大,保水固土能力差,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水流挟带大量泥沙进入水库,水库泥沙淤积较为突出;

2.流域内集镇生活垃圾、污水大都未进行集中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农作物种植施用化肥、农药,这些都对渔洞水库水源产生一定的污染;

3.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若不加强管理,必将对渔洞水库水体造成一定的危害。

为改善生态环境,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减少污染因素,特别是防止产生新的较大的污染源,依法保护水资源,确保渔洞水库综合效益的发挥,非常有必要对渔洞水库水资源进行立法保护。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根据制定地方性法规应不与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根据渔洞水库水资源保护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省内类似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

根据昭通市政府的要求,市水利局和渔洞水库管理局于5月上旬抽调工作人员展开了对渔洞水库径流区的环境现状调查和《办法》的起草工作。工作人员首先对渔洞水库库区及径流区两县(市)9乡范围内的环境现状进行了调查。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5月底完成了初稿。6月13日,市人大环资委、农工委召集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政府法制办、昭通水文分局、渔洞水库管理局等部门领导听取办法起草小组的工作汇报,并对办法初稿进行了讨论。根据与会代表的意见,对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市水利局2002年7月17日报请市政府审议并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云南省昭通市渔洞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草案)。12月2日市政府领导又一次召集有关部门对该办法进行了讨论,12月3日市政府领导就该办法的有关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作了汇报。根据讨论会的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意见,对《云南省昭通市渔洞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2003年2月22日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对《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水质保护标准的问题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 … … ;Ⅴ类, … … 。渔洞水库功能中要求水质标准最高的是城市生活供水,应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依据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其水质应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Ⅱ类标准进行保护。

2.关于渔洞水库水体保护的问题

渔洞水库作为昭通市城市生活用水的主要水源工程,其水体的水质保护尤为重要,所以应对可能直接对水体产生污染或对水质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活动加以禁止,办法第六条作了明确规定。

3.关于渔洞水库水源区保护的问题

渔洞水库水源区内无大的点污染,主要污染源是流域内居民生活污水、垃圾,农作物种植施用的农药、化肥,以及水土流失造成含沙量增大。

保护区内现在虽然没有大的点污染源,但应防止新的污染源产生,应限制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旅游设施、工矿企业和其他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了规定。

4.关于治理问题

保护区内近年来经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环库林建设等方面的治理保护,植被恢复较快,效果明显。但也还有部分荒山荒坡植被较差,水土流失严重,急需治理。办法第十六条作了明确要求。

5.关于机构职责问题

渔洞水库的运营管理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应由市水利局委托渔洞水库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作了原则规定。

6.关于奖励与处罚的问题

由于涉及奖励与处罚的因素较多,情况较复杂,《办法》中难以详细明确,在实施过程中按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奖励与处罚。

7.关于禁止性规定的法律依据

(1)办法第六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2)办法第七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办法第八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保护办法中适当扩大限制范围是从渔洞水库的具体实际出发,提高对水库水体保护的系数。

(4)办法第九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木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5)办法第十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二章第十四条:“禁止在 25 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6)办法第十一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7)办法第十二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章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木行为”。

(8)办法第十三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9)办法第十四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第三章第二十条,依据内容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