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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22 阅读:7070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提高会议议事质量和效率,促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市人大常委会起草了《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请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县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通讯地址:昭阳区迎丰路138号

邮政编码:657000

电子邮箱:931232797@qq.com

网址:http://www.ztrd.gov.cn

联系人:王剑、杨兴平,联系电话、传真:2157765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召开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达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全团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审查有关报告和审议议案,以代表团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

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召开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一)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会议议程草案;

(二)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决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任期同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担任常务主席,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代理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组成常务主席会议。常务主席会议行使职权,以常务主席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驻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分别编入各代表团参加会议活动。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中应当向所编入的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列席人员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言。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四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对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汇总研究后,向主席团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者研究,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

第四章 工作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查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条 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大会秘书处负责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及其说明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关于全市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本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各代表团审查,同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市地方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出关于全市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草案、关于全市上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经各代表团审查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各项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选举和辞职、罢免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

第三十六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并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数。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需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可以先行通过个别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应当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在代表中提名;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代表联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团联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联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三十九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当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对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或者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经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其副市长或者罢免其代表职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个别任命、补选。 

补选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六条 代表团审查工作报告和审议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时,代表可以提出询问,由到会的有关机关负责人作出回答,或者由有关机关派人到会回答。

有关委员会审查议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八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在会议期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四十九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受质询机关可以提出请求,征得提质询案的代表同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应当写明理由和根据。

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提议经主席团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并同时提出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代表和其他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调查的特定问题作出决议后,调查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会议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十八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五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向社会公布。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