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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鲁甸“8•03”地震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09 阅读:6731

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5日至26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成联远所作的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鲁甸“8·03”地震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鲁甸“8·03”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无私的援助,极大的鼓舞了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增强了抗震救灾、建设美好家园的信心和勇气。市委、市政府带领受灾县区干部群众,按照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目标要求,在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机构,落实包保责任,努力推进民房恢复重建任务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也应看到,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依然存在着组织统筹力度不够大,使命感、责任心不够强,协作、配合还有差距,集中安置点重建推进缓慢等困难和问题。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认真审议,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市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民房恢复重建的指导和检查力度,要把它作为检验恢复重建县区各级政府执政能力和党性修养的一项重要标准,强化职责、突出重点、主攻难点,确保如期按质完成民房恢复重建任务。

(二)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督促,加快集中安置点、重点集镇和特困人员的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要千方百计整合资源、加强统筹,努力帮助解决恢复重建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细化工作责任,做好群众工作,强化对灾区群众感恩意识的引导,做好疏导工作,促进重建任务的顺利开展。

(三)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民房恢复重建县区加强对民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强化质量安全。要采用多种方式,组织、抽调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科学指导房屋修建,进一步落实民房重建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对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恢复重建区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科学选址、优化布局,积极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争取防治资金和项目进行治理,防止次生灾害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害。

(五)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恢复重建县区竣工房屋验收、补助资金兑现的检查和督促力度,及时开展验收工作、足额兑付补助资金;切实做好民房重建资料的收集、建档、管理,确保重建任务的有机衔接和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