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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孔飞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施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规范拍卖行为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21 阅读:614

市人民代表大会

在2014年2月举行的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孔飞等10名市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施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规范拍卖行为的议案”(顺字第2号),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列为议案,但不列入会议议程,待会议闭幕后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接到议案后,及时进行了审议,并到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了调研,于2014年5月13日与领衔代表孔飞就议案办理相关事宜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建议。于2014年6月25日向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了“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对拍卖法在我市施行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市人民政府尽快制定出台相关规定,规范拍卖法执法行为。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审议,作出了《关于〈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的决议》,决定于2014年7月对我市实施拍卖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市商务局关于拍卖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并于2014年7月15日至22日深入昭阳区、镇雄县、水富县对拍卖法实施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7月25日,召开了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及提出议案的大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2014年8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向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检查〈拍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会后,连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并转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主要内容为:一、要切实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扩大法律知晓面。二、要加大执法力度,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特殊标的物外,拍卖其他标的物要严格遵循拍卖法关于公示时间等各项规定。三、要认真研究,抓紧出台相关的交易规则,切实采取措施,逐步规范我市拍卖市场。

2014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以昭政报〔2014〕51号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的情况,主要内容为:一、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大拍卖业监管力度。二、完善方式,进一步加大拍卖法宣传力度。三、严格要求,进一步落实拍卖公告时限等相关规定。四、认真研究,进一步抓好相关规则的制订完善,要坚持以“减少拍卖成本、维护各方利益”为重点,严格落实拍卖公告时限等相关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具体拍卖行为中,针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司法机关罚没物资处置六大类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还未出台的实际,严格执行拍卖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的规定,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则、办法及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等进行交易。市政府并明确:要本着依法、科学、稳妥的原则,认真研究,积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完善全市公共资源的交易规则及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理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各方主体的关系,规范交易行为,保证交易中心交易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为进一步办理好这一议案,市人大常委会还将于2015年对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拍卖法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15年2月10日